跳转到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2019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外汇局
外汇局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