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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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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8〕27号
1988年5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 务 院 印 发 关 于

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物资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这个《方案》,对改变我国以产品分配调拨为主要形式的物资体制和条块分割的经济格局,发展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增强企业活力和国家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对重要的短缺物资进行综合治理,改善供给,搞活流通,加速物资和资金周转,都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地区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把这项改革推向前进。

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一九八八年要对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物资的机构进行调整,区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并入物资部,并减少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和数量,逐步取消专业部门分配和管理物资的职能。这是进一步改变条块分割、用行政办法层层分配物资的体制,加快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措施。物资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研究落实供销业务和人财物的交接工作,防止脱节。凡确定调整合并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7〕75号),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撤销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授权物资部负责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并将改革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四日

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

国务院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日)
改革的方向和当前改革的重点

一、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产品分配调拨为主要形式的物资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几年的改革,缩减了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种类和比重,扩大了企业和地方支配物资的自主权,多种形式、不同规模的生产资料市场开始建立。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各部门管理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仍然偏多;条块分割的经济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管理机构林立,物力分散,流通不畅;统一的、开放的生产资料市场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秩序较乱,倒卖、垄断重要物资和哄抬物价的现象不断发生。这种状况,造成国家宏观调控力量薄弱,调节不力,不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加快物资、资金的周转,不利于稳定物价。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物资体制改革必须加快。

二、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模式,物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加强重要物资宏观平衡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积极促进短线物资的生产,主要用经济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关系,依托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起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保证国家重点需要,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物资体制改革,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要同计划、投资、价格、企业管理等体制的改革相配套,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当前改革的重点:一是逐步取消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物资的职能,将物资供应、销售机构并入物资部;二是在减少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全面推广石家庄市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经验;三是在一些城市由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情况,组织物资体制改革的试点。

改革物资计划管理

四、对重要物资要编制社会供求平衡计划,为国家确定生产建设规模,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调节市场提供重要依据。

五、改变各生产主管部门分配物资过多的状况,根据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要求和各类物资的重要程度、供求情况,对现有部管物资进行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对基础生产资料和紧缺的物资要多管一些、管严一点;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供求基本平衡的物资,要少管一些,尽量放开。具体拟划分为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主要是少数短缺的重要原材料、燃料中属于重点企业生产的部分,纳入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由国家安排,产品交国家分配,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分配计划和用户需要,积极安排生产、签订合同,并保证完成。

——国家合同订购物资,主要是重要的机电产品,根据社会供求平衡情况,国家制订指导性生产计划,其中国家重点需要部分,下达合同订购任务,并安排主要原材料,生产企业要优先供货。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物资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引导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

——自由购销物资,主要是供求基本平衡的一般原材料和机电产品,放开流通,由企业通过市场购销。

经研究确定,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局管理的27种统配物资,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各生产主管部门管理的496种物资,经过清理作如下调整:

原由十一个部门管理的原材料195种,其中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由171种减少为42种,产需衔接的由24种增加为103种,其余50种改为自由购销。在指令性计划分配和产需衔接的物资中,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为55种。品种目录见附件一。

原由二十九个部门管理的机电产品301种,其中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由145种减少为3种,合同订购的93种,产需衔接的由156种减少为106种,其余99种改为自由购销。在合同订购和产需衔接的物资中,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为103种。品种目录见附件一。

部管物资的调整方案,由物资部负责组织实施,一九八八年能实行的要尽快实行,一九八九年全面实行。

六、企事业单位所需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供应计划,原则上由负责安排企事业生产建设计划的单位编制,以利于相互衔接;实物由物资部门根据供应计划组织供应,以减少流通环节,加快物资周转。

现在国务院各部门直供企事业单位,生产建设计划和物资供应计划还没有下放地方,根据体制改革的要求,生产建设计划应积极下放,物资供应计划相应下放地方,实物由地方物资部门组织供应;生产建设计划一时不能下放地方的,物资供应计划仍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原则上由物资部组织供应。对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需要的物资,经需用单位同意,可把供应计划指标划转地方物资部门,就近组织实物供应。

七、积极推广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办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措项目所需成套设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的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订购的产品,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订购任务,并安排主要原材料。

调整物资供销机构

八、国务院各部门的物资供应机构,区别不同情况,按四类进行调整:

第一类,财政部、卫生部、文化部等三十九个部门一般不设供应机构,这些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暂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

第二类,公安部(民口)、司法部(劳改部分)、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煤炭、电力)、交通部、机械电子部(机械)、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等十八个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供应机构先实行物资部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以后再进行调整合并。

第三类,能源部(石油)、铁道部、邮电部三个部门和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包装总公司、烟草总公司、中国新型建材公司、中国非金属矿总公司和中国黄金总公司,物资供应业务及机构暂不并入物资部,由主管部门和物资部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机械电子部(兵工、电子)、航空航天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民航局、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等七个部门的物资机构,根据军工企业体制改革及其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进行调整,实行物资部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暂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四类,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武警总部的物资机构不作变动。

物资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做好国防军工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

以上四类的部门名单见附件二。

九、各工业部门的物资销售机构,根据前述第五条各部管理物资目录的调整方案相应进行调整:

原煤炭部的调运局、化工部的供销局、原机械委的供销总公司等九个单位的销售机构和原机械委农业机械总公司、冶金部钢材加工公司、国家建材局中国建材贸易总公司等机构,实行物资部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

石化总公司除油品以外的石化产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有色金属原料及加工产品、纺织部的帘子布、地质矿产部的熔炼水晶、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的石棉和苏州优质瓷土、林业部的栲胶、松香、虫胶的销售业务及相应的机构,交由物资部管理。

以上部门的名单见附件三。

十、原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散装水泥办公室并入物资部。原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改名为“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具体的进口审查工作仍按国务院国发〔1987〕52号文件规定精神,由物资部会同机械电子部等生产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划归物资部领导,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在全国仍保持独立系统,储备计划由国家计委审定,重要储备物资的动用需报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机械委的机电设备成套管理局(与成套服务中心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及所属成套公司,实行物资部和机械电子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少数专业成套公司可仍以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十一、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和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实行物资部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暂以主管部门为主。

十二、现在各部门计划外筹集物资的外汇、资金和物资,要随着供销机构的调整,移交给物资部,仍用于各部原有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同时承担原订合同规定的义务。物资部要密切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继续保持和稳定筹集计划外物资的外汇和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搞好资源的开发和组织工作,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

十三、各地方物资供销机构的调整,在有利于稳定经济、保证产需衔接的前提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

发展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

十四、要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物资流通机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对重要的短缺物资流通,国家调节的力度要大一些,组织程度要高一些,要促进竞争和开放,防止垄断和分割。

十五、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要继续推广定点直达供应;中转供应的物资要全面推广石家庄市的经验,实行计划内、外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用价值补偿代替实物分配的办法,促使计划内物资流通市场化。为了更有成效地推动这项工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首先对木材、水泥、有色金属等物资,采取由生产厂实行计划内、外同一出厂价,价差返还的办法,国家计划内的木材、水泥、有色金属的价差收入,专项上交,返还用户。具体办法,由物资部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组织落实。钢材供应继续推广石家庄市经验,由各城市物资部门实行价差返还。

十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地的物资贸易中心,连同各类物资公司、商场、供应站、门市部形成物资流通网络,组织好生产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与物资企业之间的期货、现货等贸易活动。

为了稳定价格,抑制不正之风,对重要的短缺物资的计划外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经营场所成交,不准在场外交易。

十七、对短缺物资要采取综合对策,这是搞活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环节。物资部要积极筹集开发基金,国家要拨给一定的周转外汇,并赋予必要的进出口贸易权,以增强物资部开发短缺物资资源的能力和对市场的调节能力。对短缺物资还要制定限制消费的政策,积极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节约代用措施。

十八、国家物资部门和地方物资部门要根据等价交换原则,积极组织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物资协作,通过物资企业开展对销贸易、换货贸易、补偿贸易和资源开发等,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

增强物资企业的活力

十九、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物资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不受行政区划的局限,实行开放式经营,组织社会资源,扩大购销,更好地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有些物资供销企业除自身经营外,还接受国家委托,代理执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供应,吞吐重要物资。这如同银行代理国库一样。

二十、物资企业的自身经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代理执行国家任务的经营收支,要单独列帐,盈利按规定上缴国家,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补贴。

二十一、物资企业要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十二、物资企业要坚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随着指令性分配计划逐步缩小和市场的扩大,物资企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要切实改进服务,防止和克服官商作风,纠正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要坚待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加强物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加强物资部的管理职能

二十三、物资部是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行综合管理,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搞活流通。它的职责是:

——拟订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贯彻和监督执行。

——协同国家计委编制重要物资供需平衡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编制指令性计划物资分地区、分部门的分配计划。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批。负责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的管理。

——负责组织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订货和重要物资的产需衔接,监督检查订货合同执行情况,组织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吞吐。

——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的物资供应。

——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措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配套承包供应和设备成套招标管理。

——管理国家储备物资和国家储运仓库。

——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促进短线物资和新材料的开发。

——规划全国物资市场网络,对全国按经济区域、中心城市和产销基地建立的各类物资市场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审批全国性物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制订物资市场的管理办法。组织推动物资协作。

——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重要物资的作价办法、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负责物资统计和市场价格、供需信息的汇集反馈,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负责物资专门人才的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组织物资流通理论、科学管理和物流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按照国家规定,负责所属物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

——对全国物资行业的业务和物资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的物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 一、各部门管理物资调整目录

二、各部门物资供应机构调整方案

三、各部门物资销售机构调整方案

附件一

各部门管理物资调整目录

一、原材料、燃料部分(195种)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42种)

物资部管理:镍、镁、平板玻璃、金刚石、焦炭(商品量)、石油沥青、硫铁矿、氰化钠、氰化钾、纯苯、甲苯、二甲苯、萘、电石、丙酮、冰醋酸、苯酚、苯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已内酰胺、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乳胶、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

委托冶金部管理:铁矿石、铁合金、水渣。

委托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氧化铝、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

委托轻工部管理:纸浆、烷基苯、五钠。

委托纺织部管理:化学纤维、化纤聚合体。

委托烟草总公司管理:卷烟纸。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103种)

物资部管理:锑、汞、钛、钴、铂、铑、钯、铱、钌、锇、钨精矿、钼精矿、卫生陶瓷和釉面砖、石棉、苏州优质瓷土、油毡、无水芒硝、硫化碱、硼砂、硼酸、硫酸二甲脂、氧化锌、钛白粉、甲醇、丁醇、辛醇、氯磺酸、氯化苯、硝基苯、苯酐、粗苯、环乙酮(商品量)、增塑剂、工程塑料、尼龙66盐(商品量)、乙二醇(商品量)、对苯二甲酸(商品量)、石蜡、液化石油气、洗涤剂原料、涂料印刷纸、胶版印刷纸、电缆纸、电容器纸、纸管纸、浸渍绝缘纸、薄画报纸、薄凸版印刷纸、原盐、造纸网、氯化钾、溴素、塑料制品、造纸毛毡、帘子布、熔炼水晶、碘、白棕绳、栲胶、松香、虫胶。

委托冶金部管理:铸铁管、金属锰、氮化锰、氮化铬、五氧化二钒、锰矿石、铬矿石、镁砂、莹石、耐火高铝熟料、耐火硬质熟料、软质粘土、粘土砖、高铝砖、硅砖、镁砖、不烧砖、石墨电极、电极糊、炭块、煤沥青、煤焦油、防腐油、洗油、沥青焦。

委托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氟化盐。

委托化工部管理:磷矿石、硼矿、黄磷、二萘酚、邻硝基氯化苯、对硝基氯化苯、邻甲苯胺、防老剂、乳化剂、促进剂、催化剂、炭黑、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

委托石化总公司管理:丙烯腈。

委托轻工部管理:电光源用钨钼材料。

自由购销物资(50种)

铋、硅、工业技术玻璃、玻璃纤维、石棉制品、石棉水泥制品、云母、玻璃球、硝酸钠、亚硝酸钠、混合甲胺、二甲基甲酰胺、赤磷、氯酸钾、甲酸、醋酐、异丙醇、三氯化铝、硝化棉、甲醛、粗蒽、乌洛托品、环氧树脂、二氧化硫、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氯仿、乙二胺、水扬酸、丙烯酸、丙烯酸甲脂、丙烯酸乙脂、丙烯酸丁脂、丙烯酸辛脂、丙烯酸树脂、石灰氮、净化剂、胶管、自行车胎、手推车胎、轮胎气门嘴、运输带、苯乙烯、乙苯、对苯二甲酸二甲脂、防水纸板、导火线纸、特种灯泡、麻袋、麻包布。

二、机电产品部分(301种)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3种)

物资部管理:各种改装车(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邮政车、教护车、消防车、水泥散装车、计划生育车、液氮罐车、石油专用车、其他各种改装车)、电线电缆(通讯电缆、钢芯铝绞线、裸铝线、铜排扁线及电刷线、电磁线)。

物资部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发电设备。

国家合同订购物资(93种)

物资部管理:矿山设备、起重设备、皮带运输机、架空索道设备、堆取料机、推土机、装载机、装卸车船机、翻车机、煤气化设备、大型工矿车辆、内燃小机车、工业泵、风机、高中压阀门、低压阀门、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设备、冷冻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工业锅炉、一般交流发电机、交流电动机、直流电机、高压开关板、低压开关板、变压器、110千伏及以上高压断路器、110千伏及以上高压隔离开关、110千伏及以上高压互感器、110千伏及以上高压避雷器、电力电容器、高压电瓷、继电保护屏、遥控遥测自动化装置、同期进相机、水利启闭机、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工业汽轮机、汽轮机辅机、锅炉辅机、复式励磁装置、水轮机调速器、水轮机自动化装置、发电机空气冷却器、汽轮机氢水控制装置、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电抗器、80吨及以上工矿电机车、小型工矿电机车、电焊条、铅酸蓄电池、电焊机、电力整流器、电解水制氢设备、环保设备、空气冷却器、工业轴承、钢瓶、摩托车、电梯、主要农机产品、主要仪器仪表产品(包括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物资部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冶炼设备、轧制设备、耐火材料设备、煤矿设备、石油设备、化工设备、橡胶加工机械、纺织机械、水泥设备、地质钻机设备。

委托铁道部管理:机车、客货车。

委托邮电部管理:电报设备、载波端机设备、长途电话交换设备、电话交换机、无线电通讯设备。

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管理:广播电视发射机、广播专用收讯机、播控设备、广播发射天线。

委托机械电子部管理:电子整机设备、集成电路、无线电缆。

委托新闻出版署管理:印刷机械。

委托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医疗器械及制药机械。

委托交通部、船舶总公司管理:民用钢质船舶。

委托公安部管理:消防器材。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106种)

物资部管理:凿岩机、打眼机、装岩机、抓岩机、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叉车、小矿车、高真空泵、电弧炉、中频电炉、真空电炉、铜包钢线、铝包钢线、标准紧固件、机床附件、分马力电机、微电机、油泵电机、中频电机、功率扩大机、高压负荷开关、低压电器主要元件、自动化及保护继电器、机床电器、量具、刃具、铲运机、压路机、绝缘材料、汽车配件、工矿配件。

委托能源部管理:发爆器、矿井信号、信集闭系统、运输机控制系统、井下通讯设备、矿井照明灯具、矿井用特种灯泡、水泥电抗器、架空电力线器及变电所金具、电力载波机、电力高频阻波器、电力滤波器、石油工业专用仪表。

委托能源部、化工部管理:防爆电气元件。

委托国家建材局管理:平板玻璃设备、玻璃纤维设备、新型建材设备、墙体材料设备。

委托轻工部管理:啤酒生产线设备、造纸机械、制糖机械、制盐机械、塑料加工机械、大型衡器、专用衡器、制革制鞋机械、脂肪酸洗涤设备、日用陶瓷设备、日用玻璃设备、日用轻工设备、钟表设备、灯泡设备、自行车和缝纫机加工机械、卷烟设备、食品设备、五金农具机械、木器家具机械、工艺美术机械、服装加工机械、其他轻工机械。

委托商业部管理:粮食仓储机械、粮食加工机械、榨油机械、食品加工机械。

委托铁道部管理:轨道吊车、道岔、专用通讯信号器材。

委托邮电部管理:铁芯通讯线、微波通讯设备、电话机、通讯电源、通讯仪表。

委托地质矿产部管理:井壁管、地质钻塔、地质仪器仪表。

委托农业部管理:兽医专用设备、渔船和辅助船、渔机产品、橡胶热作初加工机械。

委托林业部管理:营林机械、木材采运机械、林化专用机械、人造板设备。

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管理:广播专用录音机和录相机、广播专用唱机、广播专用大中型电子管、电影机械。

委托纺织部管理:纺织器材。

委托机械电子部管理:电子应用产品。

委托国家教委管理:教学器材。

委托国家海洋局管理:海洋仪器。

委托国家地震局管理:地震仪器。

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管理:计量机械和仪器。

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包装机械、其他专用配件。

自由购销物资(99种)

工程液压件、锻钎机、电动葫芦、缆索起重机、犁煤机、撒煤机、斗式提升机、各式给料机、电动平车、平地机、推土犁、离心机、板框压滤机、石油化工真空过滤机、木工机械、感应调压器及移相器、高压综合启动器、工业电阻炉、手动单双梁吊、手动单轨吊、回臂吊、手动葫芦、手动卷扬机、冷暖风机、手摇泵、试压泵、滤油机、液化气容器、台钻、砂轮机、风动工具、手提式砂轮机、手电钻、潜水电机、电炭制品、蓄电池极片、蓄电池隔板、35千伏安以下变压器、110千伏以下断路器、110千伏以下互感器、110千伏以下隔离开关、110千伏以下避雷器、柱上油开关、高压熔断器、低压电器一般元件、自动化电器元件、蓄电池搬运车、蓄电池搬运车拖车、实验室电炉、电磁分离器、直流快速开关、平面控制器、起重电磁铁、磨料、磨具、硅炭棒、人造金刚石及其制品、工业钢球、工业滚针、塔式起重机、挖沟机、羊角碾、除荆机、除根机、振动拔桩机、钢筋拉伸机、打桩机、水泥搅拌机、震动器、动力翻斗车、建筑工程仪器、吊管机、建筑材料实验仪、石材设备、水泥制品设备、非金属矿加工设备、建筑陶瓷设备、非防爆局部扇风机、水文仪器、土工仪器、大坝仪器、搪瓷设备、石墨设备、纺织试验仪器、小型冷冻设备、饮食服务机械、打包包装机械、屠宰加工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燃料加工机械、废旧物资加工机械、商业零售设备、挂车、实验室分析和选矿设备、滤水管、电子测量仪器、电子管、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子元件。

附件二

各部门物资供应机构调整方案

第一类 物资供应计划由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负责组织就地供应,供应机构和人员不并入物资部的三十九个部门:外交部、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经贸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国家旅游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测绘局、国家商检局、国家文物局、社会科学院、新华社、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类 物资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物资供应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的十八个部门:公安部(民口)、司法部(劳改部分)、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煤炭、电力)、交通部、机械电子部(机械)、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纺织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第三类 物资供应业务及机构暂不并入物资部,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十八个部门:能源部(石油、核工业)、铁道部、机械电子部(兵工物资总公司、电子物资总公司)、航空航天部、邮电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民航局、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包装总公司、烟草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中国非金属矿总公司、中国黄金总公司。

第四类 物资供应机构不作变动的三个部门: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附件三

各部门物资销售机构调整方案

第一类 销售机构由物资部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建设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机械设备局的销售机构)、能源部(原水电部物资局销售部分、原煤炭部调运局订货部分)、机械电子部(原国家机械委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销售部分、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冶金部的中国冶金钢材加工公司、化工部的供销局销售部分和中国化工供销公司销售部分、轻工部的供销局和中国轻工业供销联合公司、农业部的天然橡胶销售机构、国家建材局的供销分配局销售部分和中国建筑材料贸易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的中国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第二类 部分物资的销售业务及相应的机构交物资部管理:地质矿产部的熔炼水晶销售业务及相应机构、纺织部的帘子布销售业务及相应机构、林业部的栲胶、松香、虫胶销售业务及相应机构、石化总公司除油品以外的石化产品的分配销售业务及相应机构、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有色金属原料及加工产品的分配销售业务及相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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