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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七年物价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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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七年物价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7〕6号
1987年1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

一九八七年物价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7〕6号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七年物价安排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一九八七年物价安排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对一九八七年的物价工作拟作如下安排。

一、坚决控制零售物价上升幅度。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零售物价指数的上升幅度必须低于去年,请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如果需要调整,一定要事先请示报告。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城市各项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尽量控制。已经放开的商品中,对比较重要的影响人民生活的品种提价,各地应规定申报制度,物价部门在必要时可予以制止或推迟执行。对物价政策,要反复地进行宣传,特别是对比较重要的调价措施,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适当调整少数农产品价格。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稳定主要经济作物和副食品生产,对以下农产品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北方玉米、南方水稻和部分油料的定购价格。每公斤提价金额为:北方玉米二分;南方籼稻三分,粳稻三分五厘。花生仁(油)和棉籽(油)的合同定购价,提高到超购价水平。上述粮油提价款,属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用粮用油地区或部门负担,请财政部拟定具体办法。

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按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议价收购,但要采取措施,严禁抬价争购。粮食部门和其他部门经营议价粮油,采取微利政策,利润不能过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合理的进销差率。

返销农村的粮食价格,仍按现行政策不变。凡已经执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定购价格供应;已经按原统购价格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现在仍按统销价格供应的,价格不动。这样,部分地方的农村返销粮要提价,虽然幅度不大,但也可能引起一些反映,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对确有困难的,要妥善解决。

市镇定量供应的口粮(油)、军粮(油)以外的平价粮(油)改为议价销售的措施,涉及市场物价和职工生活,必须慎重对待。总的原则是分散决策,缓步进行。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具体部署。今年上半年不出台。

(二)考虑到市场粮价的趋势,为稳定和发展生猪生产,生猪收购的指导价应适当上调。在一九八六年实际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先按每公斤上浮不超过二角掌握。其中,生猪主产区和价格已经较高的地区,可以少上浮或不上浮;个别粮和猪的市价特别高的地方,上浮幅度可稍大一些。要注意防止猪肉销售淡季出现卖猪难而造成生猪收购价格下降打击农民养猪积极性。为了实现零售物价总水平的控制目标,猪肉零售价上浮幅度必须严格控制。多数城市可实行“稳冻活鲜”办法,即冻肉价格基本稳定,鲜肉价格搞活一点。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猪肉零售价上浮金额,比去年全年平均价每公斤最高不得超过三角,京津沪三大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尽量少上浮一些。肉价上浮应主要通过拉开季节差价、鲜冻差价等形式来实现。

(三)为了促进边销茶生产,满足供应,对边销茶原料的收购价格拟适当提高;购价调整后,边销茶的销售价格是否提高,由有关省、自治区自定。

(四)进一步拉开烤烟的等级差价,收购价格总水平略微提高,以鼓励增产优质烟叶,并稳定烟田面积。

(五)绵羊毛的指导价格由各省、自治区掌握。

三、工业消费品价格基本不动。只对极少数突出不合理、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的产品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过批准作适当调整。

四、生产资料价格原则上不作变动。对突出短缺的钢材,允许价格适当浮动,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和冶金部商定。农用机械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给地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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