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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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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4〕16号
2004年2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血防工作)的领导,切实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势头,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全国血防工作方针、政策;审定全国血吸虫病综合防治规划及专项规划;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 强(卫生部常务副部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汪恕诚(水利部部长)

      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杨衍银(民政部副部长)

      肖 捷(财政部副部长)

      陈 雷(水利部副部长)

      齐景发(农业部副部长)

      王陇德(卫生部副部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祝列克(林业局副局长)

      汪永清(法制办副主任)

      张桃林(江苏省副省长)

      蒋作君(安徽省副省长)

      胡振鹏(江西省副省长)

      罗清泉(湖北省省长)

      甘 霖(湖南省副省长)

      刘晓峰(四川省副省长)

      吴晓青(云南省副省长)

三、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设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血防办),作为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血防办设在卫生部,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兼任。血防办承担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全国血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督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任务。

四、成员单位职责

血防工作实行“春查秋会”制度,血防办每年定期组织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流行区各省完成全国血防工作规划及开展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就本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向血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报告。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是:

卫生部:负责牵头研究提出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以及有关综合协调工作,依法监督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预防控制;指导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监测、防治技术和健康教育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开展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引导和支持流行区群众开展改水改厕,改善生活环境。

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血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农业、林业、水利和移民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教育部:负责组织血吸虫病流行地区结合中小学安全与健康教育和相关课程内容,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知识教育。

科技部:负责把血吸虫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

民政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对符合救济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和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负责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对困难地区和重点疫区血防工作给予补助;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负责将结合水利工程开展灭螺纳入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规划,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实施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时,将血吸虫病防治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内容,一并设计,一并施工;结合人畜饮水、灌区改造、小流域治理、微型水利工程、山区集雨节水灌溉、农田节水灌溉等项目,改善农村水环境,防止疫区钉螺孳生。

农业部:负责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制订农业部门实施细则;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灭螺,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习惯和改造疫区环境,实施禁牧、舍饲、建沼气池、以机代牛、水田改旱田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负责疫区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对家畜(牛、羊、猪等)开展检查,并对感染的家畜进行治疗和处理,有效控制动物传染源。

广电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血防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防治血吸虫病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能力。

林业局:负责结合退耕还林工程、长江防护林工程等重点林业工程,积极开展兴林抑螺工作。

法制办: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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