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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继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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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继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7〕4号
1997年1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大亚湾

核电站专用码头继续对外国籍

船舶开放等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关于广东岭澳核电站建设期间延用大亚湾核电站专用口岸等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岭澳核电站建设期间,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继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该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深圳有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不另设机构。

二、广东岭澳核电站建设所需进口的机电产品,除配额产品仍按现行的进口管理办法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外,其他产品可按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建设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办法办理,具体事宜由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办理。

三、岭澳核电站建设进口的物资、设备可以实行集中报关,并指定一家公司负责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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