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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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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办发〔1988〕65号
1988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

专项资金

进 行 调 查 的 通 知

 
国办发〔1988〕6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解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基金会专项资金情况,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调查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基金会截止一九八七年底,除机关行政、事业管理费之外的各种人民币和外汇专项资金。

二、这次调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要制定调查的具体办法,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三、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本单位专项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表格,于十一月十五日前将调查结果送至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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