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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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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1992年10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

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经贸部、农业部: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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