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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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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1985〕68号
1985年10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

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198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下发实行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绩。但是,尚有一些地区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五不要”(即不要行政介绍信,不要工资关系,不要户口,不要粮油关系,不要党团组织关系)的做法,随意到三线地区招聘科技人员和教师。这种错误作法,造成了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外流日趋严重,不辞而别现象屡有发生,已影响了三线科技队伍的稳定。这种情况如不及早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干扰三线战略后方的调整改革和今后任务的完成。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国发〔1984〕77号)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科研、生产、教学单位招聘科技人员,那里的科技人才流动要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科技人员要求调离,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不辞而别。

二、对已经不辞而别的人员,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根据国发〔1983〕111号文件关于大学、中专毕业生“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试用合格后,工作满三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的规定,凡属一九八二年以来大学、中专毕业的学生,都要坚决动员其回原单位。其余人员,凡流向不合理,本人在原单位专业对口的,录用单位要密切配合原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动员其归队,原单位要热情欢迎,不得歧视。凡流向合理、原单位又离得开的,经双方组织协商同意后,补办调动手续。

请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才流动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人才流动工作健康地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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