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销云南省蒙自专员公署、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撤销云南省蒙自专员公署、
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1957年9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40号
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7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7月30日关于建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报告,幷且决定:

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销蒙自专员公署、红河哈尼族自治区。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原蒙自专区和原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蒙自、开远、建水、石屏、屏边、龙武、曲溪、河口、红河、金平、元阳等11县和弥勒彝族自治县、六村办事处。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蒙自县城。

弥勒彝族自治县在建州后改建为弥勒县。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