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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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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39号
1997年5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发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39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邮电部、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关于解决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发展问题的调查报告》。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我国第二家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全国性国有大型电信企业。中国联通通信网是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公用通信网,是国家公用通信网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邮电部所属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通信网是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主体,中国联通通信网是其重要补充,两网均负有互连互通,并确保各种电信业务互通的责任。邮电部作为国务院主管通信行业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改革,为邮电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要一视同仁,加强指导,做好协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要给予中国联通更多的支持。中国联通通信网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确保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和安全性。中国电信作为实力强、经营时间长的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主要运营者,要积极主动做好与中国联通通信网的互连互通工作。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都是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国有企业,在邮电部的行业管理下,对各自通信网的运行管理负责,双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形成有利于推动我国电信事业发展的竞争机制。双方都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服从国家的宏观管理。

二、中国联通除继续经营无线通信业务和增值业务(含数据通信)外,在经营国内长话、市话和国际长话等电信基本业务方面,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国内长话业务。中国联通应充分利用铁道、电力等专网富余能力及其他社会基础设施,通过租用、合建、部分新建等方式,自行组成跨地区的公用长途通信网络,并与中国电信通信网互连互通,向社会提供长话业务。中国联通利用铁道、电力等专用通信网富余能力和其他社会基础设施进行组网改造时,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按优惠价格提供相应资源。

(二)市话业务。同意中国联通先选择天津市、重庆市和四川省进行组建市话网络、经营市话业务的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推广。中国联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长话、市话接口汇接局,要因地制宜,尽快开展业务,发挥效益,并请邮电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中国联通开展110、119、120、122等公益性特种业务,原则上应自建直达特种服务中继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但在起步阶段,邮电部门应及时向中国联通提供中继线路,使其尽快开通特种业务的服务。

(三)国际长话业务。因此项业务涉及国家安全,技术较为复杂,目前暂不考虑,请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就此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定。对目前中国联通通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国际话费分摊结算问题,请国家计委研究解决。

三、为解决中国联通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在发展建设初期,可通过适当方式利用外资,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国联通目前实行的“中中外”融资方式,请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加以规范。在坚持外资比例不得高于内资比例的原则下,也可以探讨其他融资方式。同时,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给中国联通专门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和利用外资规模,以解决中国联通发展建设资金短缺问题。邮电部要加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通信网的统筹规划,中国联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除报送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外,同时抄报邮电部。邮电部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并将规划和计划纳入国家通信发展整体规划和计划,使之与整个通信行业协调发展。

四、互连互通是中国联通发展的关键。在中国联通已经建成GSM的地方,其GSM通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互连互通,原则上要采取建立接口局的方式;为使已经建成的通信能力尽早发挥作用,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临时过渡方式。为此,请邮电部组织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共同总结一些城市互连互通的经验,并把工作落实到基层,对中国联通要求其GSM通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互连互通的其他城市抓紧予以解决。中国联通开展长话、市话等其他业务所涉及的互连互通问题,要积极探讨经济、安全和合理的互连互通方式,保证互连互通的顺利进行,具体业务、技术问题请邮电部协调解决。邮电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简化手续,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的原则,尽快制订业务审批、互连互通等工作程序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批和互连互通的条件和时限。有关长话、市话的互连互通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分摊和话费结算等,请国家计委商邮电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办法。

五、邮电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国联通经营国内长话、市话业务。在暂不对现行拨号方式做较大变动和方便用户使用的前提下,尽快解决中国联通开展长话业务所需的过网号,以供用户自主选择。对中国联通按规定开展的市话业务,邮电部门要及时分配所需市话号码资源。具体事宜,请邮电部协调解决。

六、邮电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研究制定电信企业承担通信普遍服务义务的管理办法。鉴于中国联通业务刚刚开展,经营规模很小,允许其在一段时期内不承担通信普遍服务义务,并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资费水平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上下浮动10%。

七、中国联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董事会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要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做到决策科学化;股东单位应做到同股同权,依法行使出资者的权力,但不能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要进一步理顺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避免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融资风险转嫁到总公司。

要特别强调,铁道、电力等专网不能扩大为公用网,不能向社会公开放号经营;要防止电信基本业务经营权向其他部门或股东单位扩散和转让。

八、中国联通要加强内部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尽快发挥已建和在建设施的效益上来,新上项目要集中力量在有迫切需要、效益好的地区发展,以增加收益,形成良性循环。

九、中国联通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技术素质,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分公司领导班子的建设。为解决中国联通通信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缺乏问题,中国联通除通过正常渠道招聘或调入人员外,还可与邮电部门协商,进行人才交流,吸收邮电部门的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业务骨干充实到中国联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邮电部所属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也应从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积极支持中国联通的建设、运营和发展。

十、中国联通要注意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在业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调动、企业经营服务等方面,多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帮助解决中国联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中国联通的进一步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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