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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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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3号
1989年4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

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转报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机场建设所需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营运后的所得税按特区企业待遇征收。

  二、在机场所在地与外商举办的合资项目,不享受特区企业待遇,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三、机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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