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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昆阳县和盐兴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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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销昆阳县和盐兴县的决定
1958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13号
1958年4月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4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2月27日报告,决定:

一、撤销昆阳县,将原昆阳县的行政区域合幷于晋宁县。

二、撤销盐兴县,将原盐兴县的行政区域合幷于广通县。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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