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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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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68号
2016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年/第12号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68号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修改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城市群为目标,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以强化核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和培育发展中小城市为着力点,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优化城镇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强化创新驱动、保护生态环境和夯实产业基础为重点,增强人口经济集聚能力;以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抓手,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辐射带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以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双向开放平台建设为切入点,推动形成城市间资源优势互补、功能分工合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格局,充分发挥对长江经济带的战略支撑作用,拓展发展新空间。

  三、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成渝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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