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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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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国函〔1988〕25号
1988年2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

国函〔1988〕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原则批准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请示》,请认真研究执行。

广东省作为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改革、开放继续先行一步,不仅有利于加快广东省经济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实现沿海发展战略,而且有利于稳定繁荣港澳经济,促进台湾回归,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请有关部门予以积极的支持。

广东在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同时,要顾全大局,措施和步骤要积极稳妥,要依靠发展“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把积累的资金集中用于生产建设。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正确处理好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矛盾。还要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作用。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加快经济发展的请示

国务院:

在党的十三大期间,中央领导同志提出,广东要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在改革、开放中继续先走一步,加快经济发展速度。这不仅有助于落实十三大的战略部署,而且有利于稳定繁荣港澳经济,促进台湾回归,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对这一战略设想,我们坚决拥护,决心全力以赴,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广东的经济发展面临着十分有利的国内国际环境。国际经济关系发生的一系列新变化,使亚太地区特别是香港日益明显地成为世界经济最有活力的地区。这个现实对于广东经济更多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是个良好的机遇。广东执行中央给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九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发挥了毗邻港澳、华侨众多的优势,加快了市场体系的发育和成长;迅速扩展了对外经济贸易,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了生产力,增强了经济实力,改善了人民生活;锻炼培养了大批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的干部,社会各阶层对改革、开放增强了向心力。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国际机遇,发挥广东的有利条件,精心筹划,奋起直追,加快经济发展。但是,广东的经济技术基础仍较脆弱,经济结构还不够协调,在政治、经济体制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素,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困难,需要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中加以解决。

广东走向二○○○年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构想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国内市场为依托,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三个经济特区的作用,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社会经济现代化进程,使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成为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内外辐射能力较强的经济区,带动全省,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对外更加开放的省份。广东要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争取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外贸出口增长速度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人民生活提前达到小康水平。实现这个战略目标,需要大量增加资金的投入和原材料的消耗,如果单纯依靠国内增加供应,势必加剧国内资金、原材料的矛盾,影响内地经济的稳定。因此,广东必须充分发挥地处沿海、毗邻港澳的优势,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面向国际市场,积极利用国外资金、原材料,生产更多的产品出口创汇,努力做到“两头在外”,处理好沿海和内地的关系,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向前发展。

广东加快发展的产业结构和重点是:改造和提高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金融、旅游、信息等第三产业,建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并加强与之相适应的基础产业。为此,必须突出几个重点:加快发展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发展缺门、短线、特需的原材料工业;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尤其要积极发展创汇型农业、开发性农业和农产品的后处理、深加工;把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放在发展战略的首位,增强经济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实现广东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关键是要加快和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广东要按照党的十三大的要求,实行全面综合改革和全面开放。要以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内外、省内外市场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的市场体系为中心,相应进行宏观经济调节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配套改革,争取在三、五年内,建立起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体制框架。

一、关于金融改革

在国家金融宏观计划指导下,加快建立起一个以间接调控为主,与国际金融市场密切联系,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融通资金的金融体制。

(一)信贷资金实行“切块”管理。从一九八八年起,广东各银行一九八七年的信贷资金和今后新增的存款,全部留给广东;人民银行总行对广东的信贷资金核定信贷收支差额基数,并可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要求和信贷资金需求状况以及广东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因素,适当调整借差资金。从一九八八年起,广东各银行的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统一汇编,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后,下达给人民银行省分行执行。在实行“切块”管理体制时,各专业银行总行与广东省分行之间的资金关系不切断,各总行要适当支持广东省分行。

(二)发展金融市场。为了开拓长期资金市场,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可以根据全省国民收入(不含财政集中部分)的一定比率确定发行债券(包括有奖债券)的规模;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企业可以在省内向社会、个人发行股票;可以批准在各经济中心城市相应设立一批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和专门从事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承购包销和买卖的证券公司。扩大外汇市场,逐步在全省大中城市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具备条件的省级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自营或接受留存外汇单位委托,办理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业务。鼓励企业发行短期债券,筹措流动资金。

(三)广东固定资产贷款,从一九八八年起,由人民银行省分行根据各专业银行省分行长期资金来源的数额核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前的固定资产贷款,收回可以再贷,周转使用。

(四)对外借款,广东按照外汇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原则,编制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的中期和年度计划,报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对外借款项目经省政府安排批准后,由省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五)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要求批准成立广东发展银行,经营本币、外币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成为区域性、股份制的综合性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地方政府、企业、省内金融机构、香港中银集团以及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均可投资入股。省级以下的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批。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广东兴办投资公司或信托租赁公司,开展投资业务。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外资银行在广东设立营业机构,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允许广东组建地方性的专业保险公司。

(六)改革银行财务管理体制,加快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化的步伐,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从一九八八年起,人民银行省分行、专业银行省分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以一九八六年的实现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照缴所得税和调节税,超基数部分免缴调节税,用于发展金融事业,加快银行、保险公司的现代化建设。财务开支制度,可参照省政府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为了加强对金融的宏观管理,全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归口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有权利用特种存款、债券、抵押贷款等调节银根松紧;有权确定企业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调整大额存款单、有奖储蓄和债券的利率;有权向国外同业拆借资金;有权对全省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实行监控。随着广东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放开市场利率,省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进行间接调控。

二、关于外经外贸改革

要更快地发展广东的外经外贸,必须按照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农、技)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加快外贸体制改革。

(一)实行外贸承包责任制。从一九八八年开始,以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外汇为基数,实行包干,一定三年。基数内(除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外)出口收汇按原定的缴七留三比例分成,承包上缴中央外汇,并由中央按给广东核定的换汇成本予以补亏;超基数出口收汇缴二留八,由省自负盈亏。

(二)放宽利用外资政策。扩大广东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出口型项目,能源、交通、通讯项目,以及用于本省替代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均由广东自行审批,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广东有权审批外商在省内举办独资企业。对利用外资兴建的项目,允许广东在保证完成向国家上缴外汇任务的前提下,用地方产品出口,进行综合偿还。

(三)扩大出口管理和经营自主权。除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外,其余商品由广东自行经营出口,自行审批、管理,其中,国家规定有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经贸部考虑广东的有利条件,尽量予以照顾,“切块”给广东省自行分配,由经贸部驻广东特派员办事处或派驻机构发证,并进行统计、监督;以广东为主的出口商品,尽量委托广东省发证。按国务院国发〔1985〕46号文提出的供港澳鲜活商品战略南移的规划和广东鲜活商品出口能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广东的出口配额。广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可以自主开展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存入保税仓的进出口货物不受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允许广东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业务权限。

(四)放宽进口审批和经营权。广东进口商品,包括出口加工所需的原辅材料,由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成交,其中属于国家统一经营的和控制进口的某些商品,国家每年给广东划定一个数额,在数额内由省自行审批和经营成交。凡属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以及项目自用产品,授权广东按国家有关规定灵活执行。

(五)把来料、进料加工及外贸业务的成交权下放给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允许他们直接同外商谈生意,自营出口,自找口岸联系出口业务,经省批准可到国外设分厂和设立推销机构。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大进少出、大进不出的现象,要加强海关的监管,推行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的管理办法,要完善核销制度。对不经批准擅自在国内销售进料加工的料件或成品的,除补征税款外,还要给以必要的处罚。

(六)凡利用外资或外汇贷款的新办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产品出口收汇可以先还贷后分成,也可以按照立项时批准的还贷计划执行。企业贷外汇进口原料加工产品出口收汇,可按进料加工周转基金办法处理。

三、关于价格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核心是要改革价格管理体制,理顺商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广东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理顺主要商品价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起新的价格管理体制;能源、交通运输、粮食等价格和一部分公用事业收费,实行计划管理并按价值规律进行有计划调整;其余放开由市场调节。为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广东的价格管理权限:

(一)国家不再对广东下达指令性物价控制指数,由广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放调价格的时机和幅度。

(二)国务院各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除极少数外都下放广东管理。中央在广东的直属企业除民航、铁路、邮电等以外,在广东省内流通的其它商品价格和收费,也执行广东的定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只作参考,尽量协调。

(三)大宗进出口商品(包括应联合成交的进口商品)的对外成交价,根据协调对外原则,进口执行国家最高限价,出口执行国家最低限价,其余广东可自行决定成交价。进出口商品的省内收购价和销售价,除极少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由广东自行安排。

(四)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进调出广东的商品,均执行国家规定价格,非指令性计划调拨的商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四、关于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

总的原则是:人事、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要着眼于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打破铁饭碗,建立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社会安定的新制度。

(一)人事、劳动制度改革。职工人员计划,允许广东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调整,上报备案。广东省内要开放劳务市场,在所有企业职工中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把用人权交给企业经营者,把择业权交给劳动者,并制定职工合理流动等相应的法规、政策,使新的企业人事、劳动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

(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对广东工资总额的增长,采取与全省经济增长综合指标挂钩浮动的办法进行总的控制。省内采取分级管理、分层调控。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和上交税利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分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允许广东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企业工资水平及物价变动相应调整,并有权调整省内工资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所有职工中尽快建立和完善待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和支付标准,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省确定。广东各级政府可开辟新的财源,设立职工困难补助基金,对生活收入低于水平线的公职人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困难补助,以保持社会安定。

五、关于财政体制

广东八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财政大包干体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财政大包干,扩大了各级政府的自主权和理财的积极性,开辟了财源,增强了改革的经济承受能力,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广东要加快改革步伐,承受的经济压力相当大。国家对广东的现行财政包干体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 42号文的规定,本应执行到一九八九年;中央希望广东多作贡献,可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实行递增包干,以十四亿一千三百万元为基数(海南部分按基数专项划转,不参与递增),每年递增9%,一定三年。一九九一年后继续实行递增包干,递增率另议。税收体制也要按照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革。在财政包干条件下,广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报财政部备案后,开征地方性新税(费)种,灵活调整地方性税(费)率。

六、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农村改革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理顺企业外部、内部各种经济关系,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主动适应国家宏观决策的要求,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及时作出合理反应。

(一)企业改革方面,主要是:发展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长期政策,坚持下去,并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国营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小型企业可实行拍卖或租赁,允许企业采取股份、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发展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实行企业破产制度,除少数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公用事业外,其余企业一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使企业行为合理化;改革投资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经营机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收益的扩大。

(二)农村改革方面,主要是:进一步改革农产品价格和农村经营体制,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耕地经营适当集中,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和创汇型农业,依靠农村廉价劳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挤占国际市场,以外引内联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应制定关于农村中私营经济的管理法规,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科技、教育改革

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管理和较高的劳动者素质,是实现二○○○年经济发展目标的主要条件。为此,必须加快科技、教育改革。

(一)加快科技体制改革。主要是: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商品化,通过市场交换,有偿转让;全面推行科技攻关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间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使科研单位更多地进入生产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形成科技同经济密切结合的机制,缩短科技成果运用于生产建设的周期;继续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切实加强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二)加快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认真落实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加强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能,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在政府逐年增加教育经费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海外华侨)集资、捐资办学;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专门人才需求规划,改善教育结构,积极办好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在职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进一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打破人才的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状况,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利用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八、关于房地产改革

要按照商品化方向,加快房地产改革,使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

(一)全面实行城镇住宅商品化。广东可实行提租补贴,立足实转,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办法,用三年左右时间,把城镇公房房租提到准成本或成本租金,以后再过渡到商品租金。私房也要参加改革,但与公房应有所区别。要鼓励私人建房、买房。要开放商品房市场,供求双方可以在商品房市场议价买卖住宅。

(二)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拓展地产市场。城镇国有土地按不同地点和使用性质确定使用期,采取公开拍卖、标售等方式有偿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内,可以在地产市场有偿转让使用权。

九、关于计划体制改革

(一)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全国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计划要求,由省制定;省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省内计划管理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并把重点转向制定产业政策,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促进产业政策的实现。

(二)广东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按照以资金来源制约投资规模的原则,允许广东在实行信贷资金“切块”管理、财政包干以及对外借款自求平衡的条件下,自主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报国家计委列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投资总额在二亿元以上的需经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其余凡属资金、原材料、动力、运输、外汇等能自行平衡的,由省审批。

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

与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广东政治体制改革也要先行一步。近期内,要按照党的十三大关于党政分开在组织机构上所作的具体规定,改革党政领导体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抓紧调整政府机构,转变职能,减少层次,下放权力,建立和健全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咨询、信息系统,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改革人事制度,广东可率先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同各方面、各阶层群众的联系,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加强法制建设。为了保障广东顺利执行改革、开放方针,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门决议,明确广东是综合改革试验区,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各项改革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加强对全省的改革、开放实行法律监督。审计工作也要根据广东的特殊政策进行。

广东在加快改革、开放进程中,要注意发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作用。要认真总结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经验,运用到全省的其他地区。要鼓励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继续走在全省改革、开放的前列。

广东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要认真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对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进行党的十三大确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教育,正确运用中央给予的政策,保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振奋创业图强精神,确立正确的理想观念、道德观念、价值观念,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

广东在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方面继续先走一步,将会带动邻近省区的改革和开放,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摩擦与矛盾。特别是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由于价格体系不一致,可能发生广东的企业抬价收购外省区商品出口,或将进口商品转销其他省区等情况;广东市场价格放开后,也会牵动邻近省市市场价格上升。为此,要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把可能发生的摩擦和冲击控制在最低程度。特别是粮价的变动,对邻近省市的影响较大,尤其要慎重行事。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少,事先要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定。广东在处理与其他省区的关系中,要顾全大局,处理好广东加快发展与全国经济的关系。

广东是全国的广东。广东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继续先行,是前九年执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区域推进改革、开放和区域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希望国务院各部门对广东的试验加强指导,大力支持,在制定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时,能照顾广东实行新体制的特殊情况,允许广东采取灵活措施,以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需要。广东要尊重国务院各部门的领导,采取灵活措施时,不能违背国家的大政方针,发生矛盾时,要主动协调,取得谅解和支持。

广东加快改革、开放后,仍然是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不可分割部分。广东要依靠全国,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继续增进同各省、区、市的横向经济联合,拓展经济技术辐射的广度和深度。要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联合各方的利益关系。从广东来说,要更多地注意兄弟省、区、市的利益;欢迎兄弟省、区、市在人才、资金、外汇、商品的流通各方面,向广东开放,积极参与广东的对外开放。

在国务院批准广东的报告后,广东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既要勇于开拓进取,又要精心筹划;既要看到有利条件,又要充分估计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采取扎实的步骤,过细地做好准备工作,逐步展开。要慎重初战,务求必胜。近期内,要继续抓好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研究解决粮、糖、油的价格改革问题,相应调整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配套改革工资制度;加快开辟城市地产市场,推进住宅商品化,引导社会消费结构,把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城市建设资金,减轻商品市场压力,平抑市场物价。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具体指导和兄弟省区市的大力支持下,广东一定能把握和利用当前国际经济关系变化出现的机遇,加快经济发展,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请示当否,请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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