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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连商场与日本尼齐宜株式会社合资兴办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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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连商场与日本尼齐宜株式会社合资兴办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47号
1993年4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连商场与日本尼齐宜株式会社

合资兴办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大连商场与日本尼齐宜株式会社合资兴办大型零售商店的请示》(辽政〔1992年〕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市大连商场与日本尼齐宜株式会社全资兴办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该项目总投资六亿六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二亿二千万元人民币,中外方各占50%。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由合资公司贷款解决,并由中外双方按投资比例分别担保。

  四、该项目占地面积一万一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暂定十二万五千平方米。合资期限三十年。

  五、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六、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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