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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烟台航空货运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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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烟台航空货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01号
1992年8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烟台航空货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0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烟台机场货运口岸的请示》(鲁政发〔1991〕118号)、《关于为烟台机场货运口岸增加检查检验单位编制的补充请示》(〔92〕鲁政函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烟台航空货运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日本航线。有关事宜,由中国民航局与海军商定。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烟台航空货运口岸不设检查检验机构,其检查检验工作由烟台港口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承担,适当增加烟台港口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人员编制。同意边防检查人员编制增加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的人员编制分别控制在二十人、四人、五人、四人以内,人员从地方党政杌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四、增编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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