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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版纳勐腊改名为勐腊县等变动给云南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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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版纳勐腊改名为勐腊县等变动
给云南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60年9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0年/第30号

1960年8月17日报告收悉。同意:

1、将版纳勐腊改名为勐腊县。

2、将版纳勐海改名为勐海县。

3、将版纳景洪改名为景洪县。

4、将玉溪专署领导的晋宁县和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富民县,划归昆明市领导。

关于昆明市的龙泉区幷归官渡区,由你省自行决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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