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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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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53号
2009年12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送审稿)有关事宜的请示》(内政发〔2009〕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业和商品粮基地,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地区,拥有优良的草场资源、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一定的耕地后备资源。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2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2.27万公顷。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97.7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08.13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0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55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阿拉善荒漠绿洲保护区,要加强绿洲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严格保护生态用地,积极开展土地荒漠化防治;呼包鄂经济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巴彦淖尔农业综合利用区,要积极支持口粮田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乌兰察布生态农业保护区,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快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场退化等生态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呼伦贝尔—兴安农牧林保护区,要加强基本农田整理和建设,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有序发展;赤峰—通辽农业开发利用区,要支持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锡林郭勒牧业保护区,要加强草原区土地生态建设和保护,加强建设用地优化整合,有效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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