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大总统请将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一并列入正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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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府秘书厅函 (民国8年11月7日) 呈 大总统请将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一并列入正史文
部呈第三十四号
制定机关:教育部
中华民国8年(1919年)11月29日
大总统令 (民国8年12月4日)
本作品收录于《教育公报·第七年第一期

  呈,为“奉 谕交部阅看之《新元史》精审完善,拟请 仿新、旧《唐书》、《五代史》之例,与《元史》一并列入正史,以广流传,而光册府”恭呈仰祈 钧鉴事:

  本年十一月七日,准公府秘书厅函开:“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一部,奉 谕交部阅看”等因。查《元史》原书成于明初,距元之亡不过二、三年,元人之说部文集足供史料者,当时或有未著、或著而未成、或成而未出,虽凭采访以修订,未合众说以参稽,《四库全书总目》论之详矣。宋濂王袆诸儒,固皆一时鸿博之彦,而两次开仅及年馀,始事既骤,蒇事又速,仓猝失检,舛漏实多。顾炎武日知录》指其沿用志铭,直引案牍,犹止失于检裁;朱彝尊曝书亭集》列举其“一人两传”,则尤属纰缪之大者。厥后中外大通,译籍丛出,于成吉思汗之伟迹、伊兰四汗之雄图,堪以参证发明者,不一而足。柯劭忞所著《新元史》,广蒐群籍,旁及金石遗文,复远译东西学者撰述,参互考正,力求精当;订误、补遗、删复之外,于正是非、审虚妄两端尤为加意,用力既勤,阅时又久,覃思竭虑者,凡十有馀年,始克成书。故其精审完善,实远出于《元史》原书之上。查清乾隆年间颁行“二十四史”,《唐书》、《五代史》均新旧并存,《新元史》足以订正旧史、馈饷士林,非仅如新、旧《唐书》,新、旧《五代史》文字有繁简、体例有异同已也。拟请 特颁明令,将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仿照前例与《元史》一并列入正史,用广流传,以光册府。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呈请 鉴核施行。谨呈。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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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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