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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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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7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478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经通缉之汉奸在裁判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依修正
惩治汉奸条例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之全部,此项单独宣告没收财产,得由检察官声请之。
分类
:
75%
中华民国36年5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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