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应贴印花之文件,究竟应由何人贴用印花,当依各文件之性质认定之,不得仅以交付或使用为标准,因之应受同条例处罚之人,亦当视其文件之性质而为判断,仍分别解释如下:

  (一)该条例第四条所称应于交付或使用前贴用云云,系贴用时间问题,非何人贴用及处罚何人问题。

  (二)婚书及析产字据,应由双方各贴,交换收执。

  (三)请补请分执业田单,应由请求者贴用。

  (四)使用二字意义,应以乙说为是,惟不得与法所称行使混同。

  (五)不问其人数若干,每件祇能处一个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