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54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5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12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8、169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诬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之意图为构成要件,是于侵害国家法益中,同时具有侵害个人法益之故意,被诬告人自可提起自诉。至伪证罪之构成,与诬告罪之要件不同,当然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