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4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释字第45号 释字第46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47号

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46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4年5月9日

解释争点[编辑]

公营事业所得额以征收机关核定或审计部审定为准?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0 页

解释文[编辑]

  审计部对于各机关编送之决算有最终审定权。征收机关核定公营事业之所得额,与审计部审定同一事业之盈馀如有歧异,自应以决算书所载审计部审定之数目为准。

相关法条[编辑]

所得税法 第 19 条 ( 39.06.21 )
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 17 条 ( 38.01.20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