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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令 (民国4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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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令
四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1952年5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41年6月10日)
总统府公报第350号第2页

  玆将本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三号解释公布之。此令。

本作品来自司法院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司法院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司法院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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