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齐书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南齐书
作者:萧子显 南梁
梁萧子显撰。子显事迹,附载《梁书·萧子恪传》。章俊卿《山堂考索》引《馆阁书目》云:“南齐书本六十卷,今存五十九卷,亡其一。”刘知几《史通》、曾巩《叙录》则皆云八纪、十一志、四十列传,合为五十九卷,不言其有阙佚。然《梁书》及《南史》子显本传,实俱作六十卷,则《馆阁书目》不为无据。考《南史》载子显自序,似是据其《叙传》之词,又晁公武《读书志》载其进书表云:“天文事秘,户口不知,不敢私载。”疑原书六十卷为子显《叙传》,末附以表,与李延寿《北史》例同,至唐已佚其《叙传》,而其表至宋犹存,今又并其表佚之,故较本传阙一卷也。又《史通·序例篇》谓:“令升先觉,远述丘明……史例中兴,于是为盛。沈《宋》之《志序》、萧《齐》之《序录》,虽以‘序’为名,其实例也……子显虽文伤蹇踬,而义甚优长……为序例之美者。”今考此书《良政》、《高逸》、《孝义》、《幸臣》诸传皆有序,而《文学传》独无叙,殆亦宋以后所残阙欤?齐高好用图谶,梁武崇尚释氏,故子显于《高帝纪》卷一,引太乙九宫占,《祥瑞志》附会纬书,《高逸传》论推阐禅理,盖牵于时尚,未能厘正。又如《高帝纪》载王蕴之抚刀、袁粲之郊饮,连缀琐事,殊乖纪体,至列传尤为冗杂。然如纪建元创业诸事,载沈攸之书于《张敬儿传》,述颜灵宝语于《王敬则传》,直书无隐,尚不失是非之公。《高十二王传》引陈思之表、曹冏之论,感怀宗国,有史家言外之意焉,未尝无可节取也。自李延寿之《史》盛行,此书诵习者鲜,日就讹脱,《州郡志》及《桂阳王传》中,均有阙文,无从补正,其馀字句舛误,如《谢庄传》:《南史》作“诏徙越巂”,此书作“越州”;《崔怀慎传》:《南史》作“臣子两遂”,此书作“两节”者,又不可胜乙。今裒合诸本,参核异同,正其灼然可知者,其或无考,则从阙疑之义焉。
维基百科 参阅维基百科中的:南齐
维基大典 阅文言维基大典文:萧齐

 

本纪[编辑]

  • 卷一   本纪第一 高帝上
  • 卷二   本纪第二 高帝下
  • 卷三   本纪第三 武帝
  • 卷四   本纪第四 郁林王
  • 卷五   本纪第五 海陵王
  • 卷六   本纪第六 明帝
  • 卷七   本纪第七 东昏侯
  • 卷八   本纪第八 和帝

[编辑]

列传[编辑]

附录[编辑]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后来方便今人阅读,而加入标点符号的版权状况可能是:

  1. 若由维基文库用户自己的方式加入标点符号,依据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