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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留守黄兴电请销职并报吿遣散军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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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留守黄兴电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留守黄兴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13日
1912年5月1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统一政府成立之时。兴自维才力已竭。曾经迭请归田。以安愚拙。惟当时值南北交代。军队林立。人心未靖。暂设南京留守。命兴勉强支持其间。兴不敢以难于收拾之局。遗祸于人。故暂抑私愿。勉承其乏。甫经任事。即遭赣军之变。兴之德薄能浅。不能抚驭兵士。保卫人民。已可槪见。现虽竭力维持。无如力不称志。时虑陨越。幸赖各将士爱国心长。力顾大局。南方各军。整理已略有端緖。第三军军长王芝祥。已将所部桂军六大队。全数遣散回籍。第四军军长姚雨平。除已遣散兵士三千回籍外。亦拟整顿全军。陆续开拔回粤。第五军军长朱瑞。前已将所部全军移回浙省。第二师师长朱先志。则自请取销司令部。其馀各军。已经遣散者。约计不下二万馀人。此外减缩军队各种办法。已迭次与各军师旅长等公同妥协。依次进行。仅就缩小军队编制一端而言。约计两月之内。已可减少兵数三分之一。此外裁遣之法。同时并举。所减之兵数。尚不止此。嗣后南京附近之军队。不难如期整理。则留守一缺。即可裁撤。多此机关。反形瘤赘。且于行政之统一。诸多窒碍。拟请大总统准予销职。即将第一军所属之第一师第四师第九师混成一旅及淮上军。交军长柏文蔚整理。第二军所属之第十一师第十二师。交军长徐宝山整理。均直隶陆军部管辖。其馀除第三十九旅。已蒙允拨归山东都督管辖外。现分驻江苏地面之第三师、第五师、第七师、第八师、第十师、第十六师、第十九师、第二十三师、第二十六师、独立第三旅、第三十五旅、南京东北区西南区两警备队、独立步兵团、江阴步兵团、吴淞要塞步兵团、交通团、宁镇澄淞四路要塞、驻甯光复军、福字敢死队、前南京卫戍总督所辖宪兵二营、及前陆军部宪兵一营、守卫队一混成团、均归江苏都督统辖。必能实行整顿。竭力裁汰。不辞劳怨。以济时艰。兴赋性愚拙。罔知矫饰。凡自量力所能为。无论如何艰难困苦。非所敢辞。十馀年来矢志如此。今兹所请。非敢自图暇逸。盖为国家制度计。统一政府。既经成立。断不可于京南一隅。长留此特立之机关。以破国家统一之制。致令南北人士。互相猜疑。外患内忧。因以乘隙而起。甚非兴爱国之本心也。况整理南方军队之办法。已略有端緖。但循此而行。则云屯雾集之军队。不难渐次消散。裁此机关。事实上并无窒碍。而少一机关之縻费。于国家财政。尤不无小补。故敢披沥陈请。伏望大总统鉴此愚衷。准予即行销职。俾全大局而偿私愿。无任迫切待命之至。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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