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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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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104年10月29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4013220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新名称:劳动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2. 中华民国110年1月14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90131166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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