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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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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20号
2015年1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一)证监会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股票年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业务监管费。

  (二)证监会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期货年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

  (三)证监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二、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在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在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上述收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开展证券、期货业监管工作,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4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4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和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执收单位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91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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