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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驻京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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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驻京机构的批复
国办函〔1987〕33号
1987年6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驻京机构的批复

国办函〔1987〕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关于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内设立一个办事机构,编制不超过七人。其具体事宜,可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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