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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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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54年2月10日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根据毛泽东同志的建议一致通过的决议

一、党的团结,工人阶级的团结,劳动人民的团结,全国人民的团结,是革命胜利的基本保证。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最基本原理之一。列宁说:“无产阶级之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只是因为它由马克思主义原则所造成的思想统一,有组织的物质统一把它巩固起来,这个组织把千百万劳动者团结成为工人阶级的大军。”工人阶级是由党领导著的,党又是由它的中央委员会领导著的,党的中央委员会还紧紧地依靠著一批忠实的有能力的密切联系群众的高级干部。因此,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市)委员会以上的负责干部和武装部队的高级负责干部的团结,尤其是决定革命胜利的最主要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上,在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正确的组织路线的基础上,经过种种牺牲奋斗,形成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全党的团结一致,这个团结又由于及时地正确地克服了危害党的团结的敌对活动和错误倾向而日益巩固,终于使党成为一个不可战胜的力量。依靠全党的团结,党领导著全国人民战胜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现在中国的革命事业还没有最后完成,在国内人民的敌人还没有完全消灭,在国外还存在著帝国主义的包围,现在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革命即社会主义改造的阶段,我们要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行对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小私有者),逐步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资产阶级),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个比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更深刻更广泛的革命,包含著极覆杂极尖锐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一方面,外国帝国主义决不会袖手旁观;另一方面,国内那些已经被打倒的阶级决不会甘心于自己的死亡,那些将被消灭的阶级决不会没有反抗,他们中的坚决反革命分子必然要和外国帝国主义相互勾结起来,利用每一个机会来破坏我们党和人民钓事业,企图使中国革命事业归于失败,使反动统治在中国覆辟。帝国主义者和反革命分子破坏我们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首先破坏我们党的团结,并在我们党内寻找他们的代理人。我们党内产生过张国焘,苏联党内产生过贝利亚,这样重大的历史教训表明,敌人不但一定要在我们党内寻找他们的代理人,而且曾经找到过,在今后也还可能找到某些不稳定的、不忠实的、以至别有企图的分子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这是我们必须严重警惕的。鉴于我们现在还采取著和资产阶级联合的政策,而小资产阶级还像汪洋大海似地包围著我们;鉴于我们的党很大,党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还很不够,一部分干部中的思想政治情况还相当覆杂,鉴于一部分干部甚至某些高级干部对于党的团结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对于集体领导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对于巩固和提高中央威信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特别是鉴于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党内一部分干部滋长著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他们因为工作中的若干成绩就冲昏了头脑,忘记了共产党员所必须具有的谦逊态度和自我批评精神,夸大个人的作用,强调个人的威信,自以为天下第一,只能听人奉承赞扬,不能受人批评监督,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覆,甚至把自己所领导的地区和部门看作个人的资本和独立王国;鉴于这一切情况,中央认为,当此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紧要历史关头,有极大的必要来唤起全党同志更加注意提高革命警惕性,更加增强党的团结.全党同志都应当认识,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破坏党的团结就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帮助敌人来危害党的生命。列宁和斯大林曾要求苏联共产党“保护我们党的一致,如同保护眼珠一样”,这同样应成为我们的格言。

二、为著增强党的团结,全党同志,特别是中央委员会委员和省(市)委员会以上的负责同志和武装部队的高级负责同志,对于党的团结的必要和自身责任的重大都应有很高的自觉,并应在党内作很大的努力和必要的工作。全党高级干部在自已的工作中都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党的团结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应当把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作为指导自己言论和行动的标准,即有利于党的团结的话就说,不利于党的团结的话就不说,有利于党的团结的事就做,不利于党的团结的事就不做。

(二)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统一的集中的组织,党的团结的唯一中心是党的中央,因此,必须把任何地区、任何部门的党的组织及其工作看作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整个党及其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派别思想、小团体习气、地方主义、山头主义和本位主义,反对任何妨碍中央统一领导、损害中央的团结和威信的言论和行动。

(三)党的团结的重要保证之一是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和个人主义,反对把自己领导的地区和部门当作独立王国,反对把个人放在组织之上,反对不适当地过分地强调个人的作用,反对骄傲情绪和个人崇拜。

(四)全党高级干部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政治意见应经常向所属的党的组织报告和反映,其关系特别重大者则应直接向党中央的政治局、书记处或中央主席报告和反映;如果避开党的组织和避开中央来散布个人的或小集团的政治意见,这在党内就是一种非法活动,就是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党的团结的活动,就必须加以反对和禁止。

(五)全党高级干部应根据增强党的团结的原则来检查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凡是不利于党的团结的言论和行动都必须改正。

(六)对于任何有损党的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应当进行批评和斗争。

三、党的团结必须是也只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在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正确的组织原则的基础上的团结。为了增强党的团结,不但不允许缩小党内民主和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而且必须保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求竭力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缺点和错误,使党的事业得到顺利的进展。每个同志都可能有缺点或错误,每个同志都需要别人帮助,而党的团结正是为了发展这种同志式的互相帮助。对于党员的缺点或错误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方针,对于那种具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犯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错误的同志,或者对于那种虽然具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缺点、犯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错误,但在受到批评教育以后,仍能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的利益之上,愿意改正并实行改正的同志,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他们的缺点或错误必须按照情况进行严肃的批评或必要的斗争;但是这种批评或斗争应当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达到团结的目的,不应当不给他们改正的机会,更不应当故意将他们的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错误夸大为系统的、严重的缺点或错误,因为这种态度就不是从团结出发,就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就不利于党。但是对于那种与党对抗,坚持不改正错误,甚至在党内进行宗派活动、分裂活动和其他危害活动的分子,党就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给以严格的制裁,直至在必要时将他们驱逐出党,因为只有这祥,才能维护党的团结,才能维护革命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四、由于党的中央委员会和省(市)委员会以上负责同志以及武装部队的高级负责同志的团结,是全党团结的关键,本决议也以这些负责同志为主要对象。对于全党广大干部和党员,应由各级党组织根据本决议的精神负责进行关于增强全党团结的教育,保证本决议在全党的贯彻。全党干部都应当以身作则,同心同德,“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一致的基础上,团结全党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六届七中全会《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便团结整个工人阶级,团结全体劳动人民和全国人民,为战胜内外敌人的任何破坏阴谋,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事业的胜利而奋斗。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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