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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公文程式 公文书程式(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制订公布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6日
1912年11月6日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一号
公文程式条例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第一条 法律以大总统令公布之。前项大总统令。须记明经参议院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第二条 教令以大总统令公布之。前项大总统令。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第三条 国际条约之发布者。以大总统令公布之。前项大总统令。须记明经参议院之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第四条 预算以大总统令公布之。前项大总统令。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第五条 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之任命。以大总统令公布之。前项大总统令。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第六条 院令由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署名盖印。

  第七条 部令由各部总长记入年月日署名盖印。

  第八条 事实之宣布。及就特定事项。对于一般人民。命其行为或不行为之文书。以布吿公布之。大总统布吿。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行政各官署之布吿。由该管署长官记入年月日署名盖印。

  第九条 第一条至第八条之公文书。须于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十条 特任官简任官之任命状。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荐任官之任命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或主管国务员记入年月日副署之。委任官之任命状。由各该官署长官记入年月日署名盖印。

  第十一条 大总统对于官吏。及上级官对于下级官。有所差委。以委任命行之。有所指挥。以训令行之。其因呈请而有所指挥者。以指令行之。第八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得于委任令训令指令准用之。

  第十二条 行政各官署。对于特定人民。就特定事项。命其行为。或不行为者。以处分命令行之。

  第十三条 参议院与大总统或国务员之往复文书。以咨行。

  第十四条 行政各官署无隶属关系者之往复文书。以公函行之。

  第十五条 左列各款文书。以呈行之。一人民对于大总统。及行政各官署之陈请。二官署或官吏对于大总统之陈请或报吿。三下级官署对于上级官署。或官吏对于长官之陈请或报吿。

  第十六条 行政各官署。对于人民之呈。分别准驳之文书。以批行之。

  第十七条 第十一条至十六条之文书。得于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十八条 本令所揭各项令状。各依年月日先后编号。每一年更易一次。自第一号起。至何号止。于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十九条 公文书程式。依附表所定。

  第二十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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