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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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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卫生署(84)卫署健保字第 840080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3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卫生署(87)卫署健保字第 87041261 号令修正发布第 7、10、13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90)卫署健保字第 0900016593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7 条;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4.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72600354号令修正发布第 4、5、8、12、14、21~24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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