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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俊勇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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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俊勇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俊勇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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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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