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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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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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