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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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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9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
2004年10月27日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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