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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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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季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栗战书委员长在黑龙江省开展有关执法检查时,对黑土地保护立法工作提出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地方进行了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意见。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强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长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不仅要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还要保障财政投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

二、根据有关方面意见,黑土地保护范围不应仅以现状为标准,要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发历史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在国家层面统筹确定,分类型、分步骤地加以保护和修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充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二是在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中增加水行政部门;三是明确造成黑土地水土流失的,依照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实践中,农垦国有农场承担着黑土地保护的重要责任,发挥了特殊的作用,本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有农场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非法购买与非法销售黑土都应禁止和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相关条文中的“非法出售黑土”改为“非法买卖黑土”,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建立与主产区的稳定购销关系等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跨区域补偿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并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建议根据国家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主产区利益保护的原则要求,对草案作出完善,将“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跨区域补偿机制”改为“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处罚标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罚款数额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改为“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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