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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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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七号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信春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国是海洋大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6条。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山东、浙江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3年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目的。有的专家建议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中增加“预防为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约谈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二是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排污许可管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二是明确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向重点海域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等要求。四是增加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管控,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要求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二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藻场、海草床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三是要求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四是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强化排污者责任,完善排污口监管措施,严格管控放射性废水排海,推进海洋垃圾监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二是增加规定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三是增加规定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四是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五是明确建立海洋垃圾监测制度。六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保障措施,增加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二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是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七、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强化公众参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二是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三是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

八、有的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推进本法域外适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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