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 (民国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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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 (民国94年) 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4 年 5 月 27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0919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4 年 11 月 9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400216542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修正全文7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7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89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机关)

  内政部为统筹空中勤务业务,执行与支援空中救灾、救难、救护、观测侦巡及运输事项,特设空中勤务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总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空中勤务制度之规划、协调、执行及研究发展。
  二、空中勤务、航务、机务、后勤补给、训练之规划、执行。
  三、支援各种天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灾害抢救之空中救灾。
  四、支援山难搜寻、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难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难。
  五、支援紧急医疗之空中救护转诊、器官移植等空中救护。
  六、支援灾情观测、重大紧急犯罪追缉、海洋(岸)巡护、交通巡逻通报、环境污染调查、国土规划勘查航摄等空中观测侦巡。
  七、支援救(勘)灾人员、装备、物资之运送等空中运输。
  八、空中救灾、救难之演习训练。
  九、其他有关空中支援勤务。

第三条 (正、副队长之设置)

  本总队置总队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总队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总队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总队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规定之人员)

  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后随同业务移拨之人员,其经原任机关所请办之特种考试及格者,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与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规则所定特考特用及转调规定之限制。但再转调时,以原请办考试之机关与所属机关及本总队之职务为限。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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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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