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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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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内政部 (88) 台内移字第 8878641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66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内政部 (89) 台内移字第 8981819 号令修正发布第 27、37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三日行政院 (90) 台内移字第 9081603 号令修正发布第 8-1、8-2、26、43、45、62~64 条条文;并删除第 65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30004539号令修正发布第 42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26259号令修正发布第 42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3571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1 条;施行日期,由内政部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35716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7.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28409号令修正发布第 16 条条文;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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