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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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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仪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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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

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传曰’至‘异居’。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

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注‘妻稚’至‘服之’。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

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

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

若在门内,于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于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于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于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于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释曰:此等亲出,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于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后,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注‘无主’至‘降之’。释曰:云‘人之所哀怜’

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敏心},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馀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人者,若言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于大夫,于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人不言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释曰: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

[疏]‘传曰’至‘者服斩’。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

注‘此为’至‘尊祖’。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

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疒发》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疒发》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于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

耳。郑意以父祖有《疒发》疾,必以今君受国于曾祖,不取受国于祖者。若今君受国于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于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疒发》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于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于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疒发》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

‘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

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称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传曰’至‘姑等’。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注‘女君’至‘则嫌’。释曰:云‘女君于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

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

[疏]‘妇为舅姑’。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于妇,故妇文在后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传曰’至‘从服也’。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注‘男女皆是’。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疏]‘传曰’至‘遂也’。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

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注‘此言’至‘同也’。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馀’,谓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女子子为祖父母’。释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疏]‘传曰’至‘祖也’。释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注‘经似’至‘不降’。释曰: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郑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四礼,即著笄为成人,得降旁亲。要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实未出,故云出道,犹如郑注《论语》云:‘虽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类也。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于朝,与己同,妻贵于室,从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于室矣’。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

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已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于朝’、‘妻贵于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注‘命者’至‘夫爵也’。释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陜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总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总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于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大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于朝’已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

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疏]‘大夫’至‘为士者’。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也。(不敢降其祖与,则可降其旁亲也。)

[疏]注‘不敢’至‘亲也’。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于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明于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传曰’至‘遂也’。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注‘然则’至‘明之’。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郑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疏衰裳齐、牡麻,无受者。(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履。’)

[疏]‘疏衰’至‘受者’。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

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馀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注‘无受’

至‘绳履’。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后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后受衰六升,是更以轻服受之也。

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后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后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寄公为所寓’。注‘寓亦’至‘君服’。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于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传曰’至‘同也’。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答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于卫’,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注‘诸侯’至‘除之’。

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后,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后乃除可知。不于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妇人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注‘妇人’至‘大宗也’。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后’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

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传曰’至‘妻服也’。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

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于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

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君之母、妻,则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

[疏]‘传曰’至‘小君也’。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后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于人故也。注‘仕焉’至‘于民’。释曰: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废疾者,谓未七十而有废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也’者,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于民也。

庶人为国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为国君’。注‘不言’至‘如之’。释曰:案《论语》云: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见人道远。’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庶人谓府史胥徒。经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据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

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于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国君’。注‘在外待放已去者’。释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疏]‘传曰’至‘未去也’。释曰:并服而问者,怪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于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注‘妻虽’至‘无服’。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后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

[疏]‘继父不同居者’。注‘尝同居今不同’。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于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于《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曾祖父母’。释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

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

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

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传曰’至‘尊也’。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

者,问者,怪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已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注‘正言’至‘恩杀也’。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

‘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

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于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释曰:以大夫于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馀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注‘大夫待放未去者’。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传曰’至‘绝也’。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馀皆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国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注‘以道’至‘若民也’。释曰: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晋放胥甲父于卫之等,为非道去君。云‘未绝者言爵禄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者,《下曲礼》文。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乃在。出入有诏于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绝。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庙,爵禄已绝,则是得而去,则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上下旧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传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归宗,与大夫同。其大夫长子,父在朝,长子得行大夫礼,未去,为君服斩。若士之长子与众子同,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与大夫长子异,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竟,素服,乘髦马,不蚤,不御妇人,三月而后,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此旧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则大夫中总兼之矣。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至‘其祖也’。释曰: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释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于前故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释曰:云‘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

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

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无受者。(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释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无缨,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于此略之。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于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于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后具,亦见相参取义。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注‘大功’至‘沽之’。释曰: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粗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人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

[疏]‘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注‘殇者’至‘殇也’。释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殇者,男女未冠笄’

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笄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笄,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于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故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不つ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つ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

‘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

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也。)

[疏]‘传曰’至‘不哭也’。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

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后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

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注‘缛犹’至‘庶也’。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缌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于首,妇人除于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于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于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于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于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

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

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殇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殇’。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于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为子,大夫为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注‘公君’至‘如之’。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注‘有’至‘无缨也’。释曰:之有缨,所以固,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于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七月不缨,故知有缨,为其情重故也。

‘自大功已上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也。又受麻以葛。《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于大夫士也。

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注‘受犹承也’。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于前《殇章》,既略,于此具言。‘传曰’至‘十一升’。注‘此受之’

至‘礼也’。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

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引《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于《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于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后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于大夫士,故云‘主于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

注‘出必’至‘之者’。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于彼厚,夫自为之礻覃杖期,故于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注‘世父’至‘如之’。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

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

也。降于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

者,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庶孙’。注‘男女’至‘妇人同’。释曰:卑于昆弟,故次之。

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

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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