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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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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规字〔2018〕11号
2018年6月29日
发布机关: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网站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

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规字〔2018〕11号

全国体育系统,有关大专院校,有关科研院所,有关社会机构: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的规范管理,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8年6月29日

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是指围绕体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前沿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团队或个人开展研究,为体育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级别为省部级。

第三条 研究项目管理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决策咨询的方向,承上启下,积极主动沟通,促进研究项目有序开展。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研究项目管理,设定研究项目联络制度,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程及协调有关事项,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研究项目承接人所在单位在政法司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接的研究项目,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

建立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对研究项目的过程加强跟踪指导,对研究成果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各类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委托及研究成果等资料,由政法司负责统一归档。

第二章 研究项目确定

第五条 研究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作出安排,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

第六条 重大项目选题的筛选与确定

重大项目选题由政法司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要求和部署、年度重点工作以及体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来确定。

第七条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选题征询

政法司每年第四季度向全国体育系统,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社会机构征询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选题。

第八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选题的筛选与确定

政法司根据体育工作实际需要,对征询到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选题进行筛选,形成研究项目目录。

第三章 研究项目承接人确定及义务

第九条 研究项目承接人确定方式

研究项目按照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人。项目承接人可以是符合招标或委托条件的单位、团队或个人。

第十条 研究项目招标

研究项目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重大项目的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政法司根据实际需要组织。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政法司定期组织。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招标文件

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政法司编制《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项目目录》和《申报通知》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投标

公开招标的研究项目,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标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投标单位须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

(三)投标人须符合《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投标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研究项目。有尚未结项项目的不得申报新研究项目;

(五)有出国计划、出差半年以上者,或投标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半年以上的,不得投标。

邀请招标的项目,仅限受邀的单位或个人申报。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系统(zfs-system.sports.cn/)按照申报要求填报,未通过系统申报的邮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评标

政法司组织专家组对投标的申报书予以评审。专家评审采用网上评分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组提出研究项目承接人的推荐人选。

对专家组提出的推荐人选,政法司应在审定或组织推荐人选答辩后,确定研究项目承接人名单,并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公示一周,接受全社会监督。无异议者确定为研究项目招标的最终承接人。

对同一研究项目可最终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承接人。

第十四条 委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人:

(一)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

(二)研究项目要求高、难度大,适合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

(三)研究项目涉及领域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

(四)国家体育总局认为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其他情形的;

(五)重点项目招标流标的,也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人。

第十五条 委托确定

研究项目拟采用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人的,政法司与拟承接人选进行协商后确定项目承接人。同一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或者委托的实际情况,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承接人。

第十六条 承接人义务

研究项目承接人应当按《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的承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研究项目承接人不得以研究组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等与研究无关的活动。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承接人应在研究中期向政法司提交中期研究成果或最新观点材料,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及成果摘要。一般项目承接人应在项目验收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及成果摘要。

研究项目内容需要保密的,项目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立项

研究项目承接人确定后,由政法司向项目承接人出具《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委托通知》。

委托项目承接人接到《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委托通知》,按要求签署《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委托协议书》后,予以立项。

招标项目承接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填报《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接人填报的《计划任务书》经政法司审核通过,予以立项。研究项目一经立项,未经政法司同意,不得因任何原因变更或申请延期,否则视为研究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中期交流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承接人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后,由政法司组织中期交流会,提出项目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一般项目由承接人所在单位负责中期检查事宜,并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政法司。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终止

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法司审核同意后,对该研究项目予以终止:

(一)因情势变化,项目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因研究项目承接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由于项目承接人的原因需要终止研究项目的,经项目承接人单位同意,项目承接人须向政法司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成果评审、认定

研究项目承接人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后,政法司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成果评审。评审采用双向匿名评分与专家集体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政法司根据评审意见,对研究项目确定评定等次,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结项

研究项目成果通过评审和认定的,由政法司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项目撤项

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法司审核同意后,对该研究项目予以撤项: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期检查或者中期检查未通过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研究成果未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项目研究要求的;

(四)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七)其他需要撤项的情形。

研究项目撤项的,将通知项目承接人所在单位,并将项目承接人列入黑名单,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予以公布。被撤项的项目承接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承接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权属确定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和项目承接人共有。

第二十四条 成果应用

研究成果由政法司统一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和职能司局,提供决策咨询参考。项目研究成果一经采纳,政法司将成果采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承接人提供成果采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发表要求

研究成果未结项时,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以立项项目名义公开发表。

未经政法司同意,项目承接人在项目结题后一年内,不得将成果给有关方面出版、发表。

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成果”字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资助

研究项目由国家体育总局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研究项目经费分两批发放,立项时发放数额为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80%,结项后发放数额为项目研究经费总额的20%。

第二十七条 经费预算编制

研究项目承接人要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具体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要求

项目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缓拨与停拨

研究项目终止或者成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研究项目撤项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购买成果

对社会现有研究资源,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需求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拟购买的研究成果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与研究成果所有权人商定成果购买价格,签订购买合同。

购买的研究成果,由国家体育总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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