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令大理寺断狱取最后敕定罪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令大理寺断狱取最后敕定罪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1

大理寺每有详断刑狱案牍,准律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又称准格详狱,一切取最后敕为定,后敕合破前格。今后凡有刑狱,先引律令格式有无正言语,然后详检后敕,须是名目条件同,即以后敕定罪。敕内无正条,即以格文定罪。格外又无正条,即比附定刑。先自后敕为比,事实无疑,方得定罪。或虑律令难明,录奏取裁,仍当比事平情。取法直官不隐法文状在案,本断官祗据僭状书法定罪,不得辄使文章及有征引,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亦准此。兼自此御史台大理寺准推断刑狱之际,刑法官及诸朝臣,不得以见所推断人罪名,合使条格,奏请改易,刑法中或有不便于事者,任其奏闻。馀依李延范所奏。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