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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吕申公上初即位论治道二首·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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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吕申公上初即位论治道二首·刑政
作者:苏轼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东坡全集‎

《书》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此百世不易之道也。昔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至于文、景,刑措不用。历魏至晋,条目滋章,断罪所用,至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而奸益不胜,民无所措手足。唐及五代止用律令,国初加以注疏,情文备矣。今《编敕》续降,动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而法病矣。

臣愚谓当熟议而少宽之。人主前旒蔽明,黈纩塞耳,耳目所及,尚不敢尽,而况察人于耳目之外乎?今御史六察,专务钩考簿书,责发细微,自三公九卿,救过不暇。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故近岁以来,水旱盗贼,四民流亡,边鄙不宁,皆不以责宰相,而尚书诸曹,文牍繁重,穷日之力,书纸尾不暇,此皆苛察之过也。不可以不变。

《易》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先王之理财也,必继之以正辞,其辞正则其取之也义。三代之君食租衣税而已,是以辞正而民服。自汉以来,盐铁酒茗之禁,贷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辞曲而民为盗。今欲严刑妄赏以去盗,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盗贼自止。

夫兴利以聚财者,人臣之利也,非社稷之福。省费以养财者,社稷之福也,非人臣之利。何以言之?民者国之本,而刑者民之贼。兴利以聚财,必先烦刑以贼民,国本摇矣,而言利之臣,先受其赏,近岁宫室城池之投,南蛮、西夏之师,车服器械之资,略计其费,不下五千万缗,求其所补,卒亦安在?若以此积粮,则沿边皆有九年之蓄,西夷北边,望而不敢近矣。赵充国有言:“湟中谷斛八钱。吾谓籴三百万斛,羌人不敢动矣。”不待烦刑贼民,而边鄙以安。然为人臣之计,则无功可赏。故凡人臣欲兴利而不欲省费者,皆为身谋,非为社稷计也。人主不察,乃以社稷之深忧,而徇人臣之私计,岂不过甚矣哉。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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