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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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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政府布告
1955年4月6日

去冬今春,我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全国各地一样,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农民办社的积极性很高,这对于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产量,有力地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但由于去冬今春建社工作发展较快,而各级工作人员经验不足,准备不够,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各项具体政策宣传教育的不透,并缺乏统一详明的规定,故有些地方未能切实贯彻自愿互利政策,加之窝藏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及某些地主、富农、不法分子的乘机造谣破坏,因而引起了部分群众对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某些疑虑与误解,甚至发生了出卖和宰杀牲畜、不愿喂猪、滥伐树木等严重破坏生产的现象。为纠正上述错误,切实贯彻办社中的自愿互利政策,把合作社办好,保证完成今年的生产任务,特对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1)在建立新社与发展老社时,必须遵照自愿互利政策,入社时一定本人自愿,不许采用任何强迫命令方法。凡有要求退社者,经说服无效后,应允许退社,并不得对退社农民施行任何阻拦,更不准对其施行任何歧视和打击。

(2)劳力和土地报酬的比例。社员入社的土地评产,应按照土地好坏(包括土质、水利、地势等条件),参照常产实产量合理评定。要经过充分协商,取得本人同意,不得强迫。劳动报酬要略高于土地报酬,但也不能过高,既要照顾到有劳力而土地少的贫农不能吃亏,也要照顾到劳力少而土地较多的中农也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总之,要照顾贫、中农双方利益,使之两不吃亏。社员和入社前播种的小麦,一般应按谁种谁收的原则处理,不得强迫入社,如确系本人自愿归社或去秋已规定分种伙收者,亦应给予合理报酬。

(3)林木果树。社员入社之土地上有谁的树木(包括果树在内),仍归社员自己所有,不随同入社,凡社员前已将林木果树入社,又确系自愿,在计算报酬时,要保证栽树者应得的合理收益,如处理不当,可另作适当处理,但本主仍愿抽回者,可允许其抽回。藕地、草塘、荆条、柳子等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耕畜。社员私有耕畜转为全社公有时,必须依据本主自愿以及合作社与社员的生产需要来决定。如本主不愿将耕畜折价归社公有时,应由社内统一使用,可按租用市价租用之;如本主愿意将其折价归社公有时,则必须按照市价合理折价。本主除应摊股款外,多余部分在三年左右内分期偿还;在未付清期内,按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月利一分)计算利息。

(5)农具。凡属社员私有的大农具(如水车、大车、犁耙、耧等)自愿并折价归社公有时,可按照耕畜的处理办法处理之。如社员不愿折价归社公有,社内需统一使用时,则社内每年应给予合理的租用费,如有损坏,由社修理或赔偿。凡属经常随手使用的锄头、镰刀、扫帚、锨等小农具,均由社员自己所有,概不归公。

(6)生产资金:社员入社时,可按入股土地多少,向社交纳适当数量的生产资金(包括种子、肥料、饲料和现金等),作为全社生产垫底(如果土地报酬很低者,也可按土地劳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摊),但数量不能过多,以当地一般农民生产投资水平和多数社员出得起为准,贫苦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缓交或少交,个别极贫苦的社员可以免交。凡社员向社内的生产投资,可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7)目前春耕播种迫近,为了不防碍生产,全县所有乡村应一律暂停发展新社,以便集中力量把现有合作社的生产做好。

以上各点,望我县全体农村工作干部认真掌握,具体贯彻。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切实遵照执行,并望全体农业群众一体周知。

此布

县长 高恩华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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