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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甘比亚国政府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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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甘比亚国政府联合公报
1968年11月12日

甘比亚国总理贾瓦拉阁下,应中华民国政府邀请,于本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二日正式访问中华民国,随行官员有外交部长卡玛拉阁下、农业暨天然资源部长席赛阁下、国会议员山纳先生及总理府主任秘书克利斯汀先生等。

贾瓦拉总理及随行官员曾受中华民国政府及人民之热烈欢迎。

贾瓦拉总理在此次访华期间,曾晋谒中华民国蒋总统阁下,并与中华民国副总统兼行政院长严家淦阁下,在亲切友好之气氛中,就最近之国际局势,尤其亚洲及非洲之情势交换意见。彼等对所商谈之事项,看法一致。

贾瓦拉总理阁下暨随行官员,在参观中华民国各方面之建设与发展后,对中华民国在社会、教育及农工业所获之辉煌成就,备极赞佩。

贾瓦拉总理对中华民国军队训练之精良、士气之高昂及高度之战备情况亦极敬佩。

中华民国副总统兼行政院长严家淦阁下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及人民,对甘比亚国在贾瓦拉总理之英明领导下,克服困难,积极从事建设,表示衷心之敬佩。

中华民国政府与甘比亚国政府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暨密切合作起见,经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同意彼此得互派大使,并互在对方首都设立大使馆。

中华民国政府与甘比亚国政府决定双方代表就共同有关问题经常交换意见并密切联系。

中华民国副总统兼行政院长
严家淦

甘比亚国总理
贾瓦拉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即公历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台北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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