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秘书厅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制定“印信条例”的通令
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秘书厅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55)国秘齐字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5年1月30日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应由国务院制发的印章,将分批制发。

各单位在接到新的印章以前,可仍借用旧印;在接到新的印章以后,应即换用新印章,并将旧印上缴原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原由本单位自制的条戳等,应自行负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