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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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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84年12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95年12月29日
1996年1月17日
公布于民国85年1月17日
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13980 号令
中央通讯社设置条例 (民国87年立法88年公布)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29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139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2 月 29 日 增订第4之1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20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11310 号令公布增订第 4-1 条条文

第一条

  为提供国内外大众传播媒体新闻服务,扩大国际新闻报导,促进国际新闻交流,办理国家新闻通讯业务,特设中央通讯社(以下简称本社),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社为财团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币一千万元为创立基金,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本社之任务如左:
  一、办理国内外新闻报导业务,服务大众传播媒体。
  二、办理国家对外新闻通讯业务,促进国际对我国之了解。
  三、加强与国际新闻通讯合作,增进国际新闻交流。

第四条

  本社之经费来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编列预算补助。
  二、国内外公私机关、团体及个人之捐赠。
  三、提供服务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

  本社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对大众传播富有研究之专长、学者。
  二、大众传播事业人员。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董事,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董事总额二分之一。

第六条

  本社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对大众传播富有研究之专长、学者。
  二、大众传播事业人员。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监事,其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监事总额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监事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董事、监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无法执行业务时应予解聘,其所遗缺额,由行政院院长依前两条规定补聘之。
  补聘之董事、监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八条

  董事、监事除董事长及常务监事外,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支交通费。

第九条

  本社置社长一人,由董事会遴聘,综理社务;置副社长一人至二人,承社长之命,襄助社务;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十条

  本社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十一条

  本社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二条

  每会计年度开始前,本社应拟订工作计画,编列预算报请董事会通过后,转报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年度终了,应将工作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社捐助章程由董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四条

  本社因情事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归属于国库。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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