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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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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
1960年5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政治局会议通过。主席已阅。)

(发至县团级)

中央关于在农村中
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
一九六〇年五月十五日

自从三月二十三日和三十日,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山东六级干部大会情况的批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指示”以后,全国已有一部分地区在农村中初步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根据现有情况看来,运动的发展是健康的,它证明了中央对于农村基本情况的分析,是正确的。

关于开展三反运动的方针和原则,中央在上述两个指示中已经有所规定。总的来说,就是:“三反”运动一定要搞,搞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办为辅。对于那些犯有错误而不严重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方法,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错误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的人则应该坚决惩办。通过这一运动,主要地达到两个目的,即:普遍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改善他们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和广大群众的联系;同时,对隐藏在我们队伍中的坏分子加以清理,以纯洁我们的组织。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为了推动“三反”运动更好地发展,中央再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注意掌握:

(一)必须肯定,农村基层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他们忠心耿耿,朝气勃勃,艰苦朴素,敢想敢干,并且具有一定的共产主义觉悟。正是这些同志,带领了农村广大劳动人民实现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完成党在农村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在这些同志中,有一部分人思想作风上虽有某些缺点,但是基本上也是好干部。另外,犯有较严重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的人,只是很少数;真正的坏分子,更是极少数。对于这种总的形势,必须有足够的估计。只有这样,在开展“三反”运动时,才能避免发生偏差,才不至使打击面过宽,才能不让坏分子乘机钻空子,才能真正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的人,在农村基层干部中所占的比重,虽然很小,但是他们所犯的这类错误的危害性是很大的。这类错误所以存在,实质上是资产阶级思想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三反”运动所展开的斗争,正是两条道路的斗争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我们不及时地进行这种斗争,这类资产阶级思想漫延开来,将会给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在这方面,同样地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必须采取坚决的态度,把运动搞深搞透;必须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把资本主义思想搞臭。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觉悟,更迅速地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对一切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应该进行坚决地斗争。但对于犯错误的人,则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他们所犯错误的情节的轻重和态度好坏,区别对待。目的是团结和教育极大多数,挽救一切可以挽救的人。

根据已有的材料,犯错误的人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共产主义觉悟不够,在经济手续和工作作风方面,有某些毛病。虽然他们占了一些小便宜,挪用一些公款,有小量贪污,或者在有些事情上犯有官僚主义和强迫命令的错误。但是他们基本上仍然是好同志,对党和人民群众的革命事业是坚决地积极努力的,作了不少有利于人民革命事业的工作的。在犯错误的干部中间,这类同志占很大的比例。以贪污的情况为例,湖北有个材料说,犯有这类错误的人占农村基层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他们平均每人贪污四十几元;贪污一百元以上的只占百分之几,多数是二、三十元。对于这样的人,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一般不要给以处分,不戴贪污帽子,主要地是帮 助 他 们 提高觉悟,改正错误,使他们今后能够更好的工作。另外一类,是犯有较严重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的。这类人比前一类的人数少得多,大体上只占农村基层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几。对这些人则必须坚决地进行斗争,给以必要的组织处理。其中少数错误极严重、民愤极大的,应该坚决撤换(是党员的,应该开除党籍),以至逮捕法办。

在运动中,必然会揭发出隐藏在我们干部队伍中的地富反坏和蜕化变质的分子。这些人都应该一律清除出去,已混入党内的,应该清除出党。罪行严重的,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这次三反运动中,对于那些犯错误的人,处分的面一般不宜太宽,大体上以控制在百分之三以下为宜。其中受撤销职务和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控制在百分之一以下,逮捕法办的更应该是极少数。

(二)在农村基层干部中,需要进行“三反”检查的,应该是生产小队以上干部和财贸系统的基层干部,特别要注意公社一级和公社直接经营的企业单位。对他们,“三反”运动应该以反贪污为重点;官僚主义、强迫命令、铺张浪费也必须反,但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什么反什么。至于没有担任干部职务的农村党团员,需要作检查处理的,一般只在党团组织内部进行,不在群众中公开批判。某些社员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也应该另选时机,通过正面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改正错误,不要把它同“三反”运动纠缠在一起。

对于那些犯有贪污、多占、挪用等错误的人,各地在处理时,还必须注意以下的方面:不论什么人,不论贪污、多占、挪用的数量大小,都必退必赔,一时退不起的,可以分期退囘,对贪污数量大或贪污行为恶劣的人还可以用强制劳动的办法补偿;计算的时间,除了少数严重的大贪污犯以外,一般的从一九五九年算起,而不要从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算起;算贪污和不算贪污的界限,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处分面的控制比例,分别规定,一般不宜过低,大体上以二百元、三百元为宜。瞒产私分的行为,不在“三反”运动范围内清算。

(三)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是生产。因此,“三反”运动必须紧密地结合生产、利用农事间隙时间来进行,使它成为推动生产的力量。各地在开展“三反”运动时,都必须很好地掌握这一原则。至于开展运动的时间,由各省(区)市自行安排,中央不作统一规定。

“三反”运动应该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进行,要有始有终,不要一轰而起,一轰而散。在运动中,应该贯彻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以当地的党的组织为领导核心,依靠贫农、新老下中农的积极分子;应该充分发动群众,并且广泛地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的形式;应该尽可能运用原有的社员代表会议、社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同时,在运动中必须坚决防止任何违法乱纪的作法,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干部压制群众,打击报复;不许打人骂人或采用其他的变相肉刑,来对待犯错误的人。

(四)必须了解,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是一个长时期的任务,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斗争,问题才可能基本解决。为此,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将定期地开展“三反”运动。同时,还应该订立必要的制度,以加强党员、干部同群众的联系,并且在工作中,加强群众性的监督。中央要求全国各部门各地方,认真地、进一步地建立和健全各种民主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采取具体措施以防止干部中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发生和发展。此外,中央还要求全国各级组织和全体干部,在接到这个指示后,立即贯彻执行下列的规定:

从中央委员起,凡到农村人民公社去检查工作、了解情况的各级干部,和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必须一律到公共食堂同群众一起吃饭。

各级机关和党的组织,除招待外宾外,都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生产劳动。他们参加生产劳动时间,由各省、市、区党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在最近几年以内,所有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不得盖大礼堂、办公楼、招待所或进行其他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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