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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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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
——面向和平、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2021年11月22日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于2021年11月22日举行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峰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共同主持;

满意地忆及自1991年中国和东盟建立对话关系以来,双方取得的显著成就;

认识到中国-东盟关系是东盟同对话伙伴关系中最具活力、最富内涵、最为互利的关系之一,已成为东亚区域合作的典范,为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

认识到中国和东盟作为近邻,双方关系随着各自发展在过去30年取得巨大发展,不断成熟;

欢迎双方举行富有意义的纪念活动,庆祝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

重申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2003年《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2018年《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等为双方合作奠定基础和规划方向的重要文件;

进一步重申《联合国宪章》、《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巴厘原则)》体现的理念、共同价值观和规范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认识到东盟根据《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巴厘原则,通过东盟主导的机制促进双方密切合作,在塑造地区经济和安全架构中发挥引领作用;

重申东盟印太展望的原则,并认识到展望是东盟独立自主的倡议,坚持开放包容,旨在强化东盟共同体建设,不是要建立新的机制或取代现有机制;

赞赏中国和东盟相互支持、携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国东盟合作在疫情挑战面前逆势上扬,凸显双方友谊和团结,以及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韧性和潜力;

强调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全球性挑战面前,各国均面临经济复苏和长期强韧发展的艰巨挑战,双方决心进一步加强相互支持、帮助与合作;

认同中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在第76届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有关支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声明和愿景,包括中方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以及东盟推动的《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互促进;

重申通过密切双方合作,为中国和东盟共建互利未来,并全面有效实施《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21-2025)》,落实领导人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等重要文件中,就进一步提升双方战略伙伴关系达成的重要共识。东盟认同中国为推动建立更紧密的中国-东盟合作所作积极努力,包括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兹达成以下共识:

中国-东盟总体关系

一、推进中国-东盟各领域合作,为建设开放、包容、可持续及享有和平、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地区作出贡献,共同宣布建立有意义、实质性、互利的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并责成双方官员跟进落实;

二、重申支持东盟在不断演进的地区架构中保持中心地位,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以及东盟为实现《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所作努力;

三、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宗旨和原则指导下,推进展望确定的相关领域合作,包括探讨同“一带一路”倡议开展互利合作,增进地区国家间战略互信和合作共赢;

四、支持《东盟全面复苏框架》,加强中国东盟疫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通过东盟主导的对话平台和机制等,促进全方位合作,提升互信,深化政治安全合作,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贸易投资,发展全面积极的经济关系,强化区域供应链。推动各领域多元化社会人文合作。促进地区和国际合作;

六、继续探讨在符合东盟及其成员国需求和优先事项的领域加强中国东盟技术合作,启动中国东盟技术合作协议谈判;

政治安全合作

七、重申根据国际法相互尊重彼此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东盟国家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八、保持经常性高层往来和政策沟通,促进各层级双多边对话交流,加强治国理政经验分享,深化互信;

九、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防长扩大会等东盟主导的各机制中加强对话与协调;

十、通过东盟防长扩大会、东盟地区论坛等现有合作框架和机制,加强防务交流与安全合作。继续落实《中国-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及其行动计划,共同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和挑战;

十一、支持东盟根据《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以及《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宗旨和原则,维护东南亚作为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地区的努力,为全球裁军、防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作出贡献;

十二、重申应维护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继续促进海上安全,增进互信与信心,维护南海和平稳定。重申致力于维护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由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继续致力于实现《未来十年南海海岸和海洋环保宣言(2017-2027)》的愿景;

十三、进一步重申致力于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需为“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营造和保持有利环境,期待在共同认可的时间框架内,早日达成一个有效、富有实质内容、符合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南海行为准则”;

经济合作

十四、重申致力于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开放、自由、包容、透明、非歧视、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愿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方向发展;

十五、欢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共同有效落实该协定,造福地区企业和民众。有效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及其《升级议定书》“未来工作计划”剩余内容,加快开展联合可行性研究,确定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其他可能领域,包括在数字经济领域创造更多贸易机会,培育合作新增长点,努力建设更加包容、现代、全面和互利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十六、加快落实《[[中国-东盟关于“一带一路”倡议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开展互利和高质量合作,鼓励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支持,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

十七、探讨《东盟数字总体规划2025》与《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及其行动计划对接,加强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大数据、5G应用、数字转型、网络和数据安全等领域开展合作,迎接第四次工业革命;

十八、建立更加紧密的科技创新伙伴关系,共同制定落实《中国-东盟建设面向未来更加紧密的科技创新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1-2025)》,对接双方各自创新发展战略,培育合作新动能;

十九、顺应新一轮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通过“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和生物、循环与绿色经济发展新模式等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可持续经济模式和倡议,探讨开展低碳、循环和绿色经济合作;

二十、加强合作,实现以人为本、创新、协调、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加强新能源技术、绿色投融资等领域合作,推动经济、能源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绿色增长和低碳发展;

二十二、继续鼓励中国东盟建立蓝色经济伙伴关系,促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海洋及其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十三、在中国-东盟海关署长磋商会、中国-东盟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部长级会议框架下继续加强合作,落实《中国-东盟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谅解备忘录》;

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四、加强新冠疫苗等公共卫生合作,支持东盟实现疫苗安全和自主保障的努力,让本地区所有民众及时公平获得可负担、高质量的疫苗;认真落实《中国-东盟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合作倡议”,提升机制能力建设,更好应对未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挑战,助力人人得享健康;

二十五、继续支持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第四份工作计划(2021-2025)》,欢迎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及其他相关次区域框架和机制下加强合作,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

二十六、加强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低碳解决方案、清洁能源、可持续城市和农村发展等领域的合作,支持落实《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及行动框架(2021-2025)》,促进区域绿色可持续复苏和高质量发展;

二十七、通过中国-东盟灾害管理部长级会议,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合作,提升区域能力建设和灾害响应协调水平;

二十八、继续加强教育、文化、旅游、媒体、人力资源、青年、智库和地方政府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以健康、安全、有序方式尽早实现东盟留学生来华。继续发挥中国-东盟中心成立10年来的积极作用,促进双方社会人文交流;

二十九、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合作基金等作用,打造中国-东盟菁英奖学金等更多人文交流旗舰项目,更好促进民心相通;

地区和国际合作

三十、重申致力于维护多边主义和开放包容的区域合作架构,支持东盟在不断演进的地区架构中的中心地位,构建一个基于《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国际法,遵循开放包容、透明、相互尊重、公平正义、互利共赢理念的国际体系,共同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

三十一、继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尤其是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粮食和能源安全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上的沟通合作。中方继续支持东盟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和亚太经合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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