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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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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气办发〔2019〕3号
2019年2月27日
发布机关:气象局办公室
气象局网站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气办发〔2019〕3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气象法治建设进程,提高气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二、明确适用范围

气象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属于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三、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气象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四、规范制发程序

气象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一)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二)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坚持集体审议。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气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四)及时公开发布。气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气象部门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会同宣传部门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五、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明确提出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再次对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确保所有气象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一)落实双重审核职责。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各级气象部门对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权限按照《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二)严格审核内容要点。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部门权力或者减少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完善审核意见采纳。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创新审核工作方式。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气象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备案监督。健全气象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要求和气象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制定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

(二)加强督查考核。完善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气象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自通知之日起,地方各级气象部门报送备案的气象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报送合法性审核意见,中国气象局将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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